[情報] 旅客注意! 郵輪旅遊新法明年1月中上路
2019-12-16 12:27:35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近年來郵輪旅遊市場快速成長,但消費糾紛事件也時有所聞,為
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郵輪團體旅遊業者須指派領隊全程隨行,且契約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而旅客則須尊重船長絕對指揮權;新法預計於明年1月中旬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法明定「郵輪旅遊」是指海上郵輪及河輪,且是由旅行業
安排行程到我國疆域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陳星宏指出,郵輪航行於大海中,存在不可預知的風險,因此新法規定,船長有絕對指揮
權,若船長覺得存在航行風險,便得以變更航線。同時新法也明定,旅行業宜告知旅客購
買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以因應郵輪旅遊行程實際航行時之不確定性風險
分擔。
本次「郵輪旅遊新規範」的法規重點還包括:解約條款在郵輪旅遊部分的計算,按郵輪公
司解約退款規定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部分,則按通知到達日距旅遊開始日之間距為賠
償的計算。同時,旅行業者也應載明嬰幼兒旅客的參團資格與收費。
另外,新法也規定,旅行業者的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視為契
約的一部分,旅行業者應如是提供與履行,例如DM中若寫「保證出團」,即使人數未達旅
行社所要求的標準,也要出團;且若未在契約中寫明最低組團人數,便視同一個人也會出
團。
消保處表示,明年1月中旬待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實施後,業者的旅遊契約若與「郵輪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主管機關將得依消保法規定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以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正者,得處5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決定參加郵輪旅遊前,務必先請旅行業者提供完整資訊,了解相關
訊息後,再決定是否參團;簽約時,也請將旅程相關廣告、文宣、行程表等資料妥善保存
,以作為萬一發生糾紛時,雙方責任釐清的證明。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01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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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你貴姓?雙姓!我姓爸爸也姓媽媽 2002/08/14 http://tinyurl.com/oaap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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