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樓公約具法律效益嗎?

看板Holland (荷蘭)作者 (rush hour)時間14年前 (2011/07/20 17:25),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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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買了套公寓,在簽約後、貸款下來前公寓的管委會邀請我們見面 誰知道竟是個鴻門宴?! 當天對方拿了依些該公寓的main rules給我們, 其中第一條便是:owner=user,意思是我們不能出租公寓, 不管是我們以後不住這了、或是回台灣了... 當天我們沒想太多便簽了名,但回家後我深感不安, 要是以後我們真的要搬家、房子沒賣掉,不能出租不就只能空在那? 我撥了電話問了管委會,對方非常強硬地說這是最重要的規定, 還說我們不能接受就不要買這套公寓,好像她是公寓所有人般 問過這邊的荷蘭友人,大家都認為這不是法律規定, 但也沒人敢確定我們到時如果違規會如何? 很氣當初房仲沒事先告知我們這點,他人現在還去度假找不到, 害我們現在只能自己緊張。 想請問是否有人遇過類似的經驗? 如果我想撤回當初簽的那份文件,我又該怎麼做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2.238.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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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屋主詢問這問題,屋主說了這是公約、比法律效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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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荷蘭法律有規定不能限制個人租屋的權力,所以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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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牴觸,但該樓的確無出租紀錄,還說啥因此住戶水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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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聽來就頗有歧視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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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跟銀行保律師險?通常有免費法律諮詢,直接詢問律師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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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另外,荷蘭租賃非常麻煩,而且對房客保障很高,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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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仲介全權負責,要不就是自己要請律師,其實最好是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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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之前沒有人出租的主要原因吧,因為超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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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晚會跟銀行詢問這問題,雖說目前沒出租打算,但還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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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9:49, , 10F
望把事情都搞清楚先。謝謝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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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9fy3pU (Hol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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