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樓公約具法律效益嗎?
最近買了套公寓,在簽約後、貸款下來前公寓的管委會邀請我們見面
誰知道竟是個鴻門宴?!
當天對方拿了依些該公寓的main rules給我們,
其中第一條便是:owner=user,意思是我們不能出租公寓,
不管是我們以後不住這了、或是回台灣了...
當天我們沒想太多便簽了名,但回家後我深感不安,
要是以後我們真的要搬家、房子沒賣掉,不能出租不就只能空在那?
我撥了電話問了管委會,對方非常強硬地說這是最重要的規定,
還說我們不能接受就不要買這套公寓,好像她是公寓所有人般
問過這邊的荷蘭友人,大家都認為這不是法律規定,
但也沒人敢確定我們到時如果違規會如何?
很氣當初房仲沒事先告知我們這點,他人現在還去度假找不到,
害我們現在只能自己緊張。
想請問是否有人遇過類似的經驗?
如果我想撤回當初簽的那份文件,我又該怎麼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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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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