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港國安法細則公布 官方可移除網路訊息沒收財產已刪文

看板Hong_Kong (香港)作者 (靈魂)時間4年前 (2020/07/07 15:30),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港國安法細則公布 官方可移除網路訊息沒收財產 (中央社台北6日電)香港政府今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 ,明天生效。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 可凍結及沒收危害國安罪行者相關財產。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 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另外,警方可申請手 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 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公告及港媒報導,這項分為7大項的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今天首次召 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而中聯辦主任駱 惠寧,則以香港國安事務顧問身分列席。 這項細則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 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 ,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細則還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下相關危害國安罪行而受調查的人 「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人潛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證件者,也可 書面向警務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批准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指出,香港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 ,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申請下,命令 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同時,香港律政司長也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的任 何可變現部分。而且,律政司長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並命 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細則更規定,警務處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在網路上發布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 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加以移除 。 而警務處長還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相關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 相關部分。若發布者未即時合作,且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 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 細則更規定,網路訊息發布者不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安訊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 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有網路服務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 ,一經定罪,則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 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細則還規定,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利益,律政司長或警務人員 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 料」。 港府這項公告提到,港府7日將出席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這一細則的內容。(編輯:邱國強)10 90706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7060346.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90.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ng_Kong/M.1594107036.A.B31.html

07/08 04:16, 4年前 , 1F
到處轉貼新聞洗文.
07/08 04:16, 1F
文章代碼(AID): #1V12ISin (Hong_Kong)
文章代碼(AID): #1V12ISin (Hong_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