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公民配偶I485 曾用名必須填嗎
請教申請公民配偶I485中的曾用名欄位,我的情況是否建議填寫
國小時期改名字,舊護照沒保留,所以只知中文,不知正確英文拼音,
如需取得要去外交部申請
出生證明上沒有舊名字,戶籍謄本的備註欄省略,故也未提改名
請問這種情況建議填寫嗎?
若填寫了(憑記憶的英文拼音),面試時會要求證明文件嗎?
若不填寫,他會從哪些政府系統或文件勾稽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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