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H1B ] approval notice正本問題
大家好
在網路上查了許多次,好像都沒有找到一定的答案,所以來問一下。
是否approval notice正本應該交給公司存放,還是受益人自己留存呢?
本人目前的經驗是,前公司的律師會把整個package,包含LCA及
approval notice正本快遞寄給本人。但目前的公司,其實也是即將離職的公司,
從本人接受offer,到開始H1B,只有最後通知說已經收到收據了,可以提離職,
完全沒紙本,是後來本人為了辦駕照,才要到approval notice正本。
現在新的東家的方式跟前公司差不多,有律師團隊處理,也有一個portal可以查看
已經送出申請的文件影本。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目前公司的移民專員一直跟本人要approval notice的正本,
但可以把下方的I-94留下來。
因為覺得看到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公司會把approval notice正本寄給申請人,
而且前公司在本人離職後,也完全沒有跟本人索討approval notice(I-129)正本。
所以覺得有點奇怪,才想上來問問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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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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