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私人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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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elthat (雲端傳送)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私人換匯 地下匯兌
時間: Fri Oct 17 10:53:06 2025
所有的法規與官方發言附上其他請 [自行判斷]
文字描述難免有誤,若文字描述與網址內容有異,[以連結網址內容為正確]
望諸位不會誤觸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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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29 條 (專業經營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 125 條 (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
業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https://law.banking.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6378
管理外匯條例
第 22 條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
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404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4047 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而言。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69%2C%E5%8F%B0%E4%B8%8A%2C4047%2C001&type=J1&kw=
院總第 1628 號 委員提案第 26891 號
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換言之,只要經常、持續之行為為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及屬之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9.pdf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https://www.selaw.com.tw/Chinese/JusticeJudgeExplain/QueryResult?guid=91b6a471-7946-4b64-985d-3c7042a15af7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98 號刑事判決
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
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所謂「匯兌業務」,
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
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
林愷倫除附表一編號2、3所示日期(民國107年8月21日及28日)委託楊心媮匯兌外,另曾於
108年1月11日向楊心媮詢問匯率等情,
認楊心媮主觀上有持續、反覆為他人辦理地下匯兌之(集合)犯意,尚無不合。
https://www.anwaltchienhua.com/law-life/nhk9xzhzykap2pk6kl7gmbx4wyr7nj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然本條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從事客觀的匯兌行為外,亦需要有行為人以該匯兌行為作
為「業務」之情事,
亦即行為人係欲對不特定多數客戶從事匯兌行為營利,例如有招攬客戶或對客戶收取手續
費、賺取匯差等營利之行為,均可能被認定具備營利之意思
05:40 那一般我們就這樣,就是因為方便所以跟親朋好友稍微換一些外幣,或者是你幫他
從國外帳戶匯一些款項到他指定的帳戶,
那如果你沒有以此[經常為業],或是你沒有[收取手續費],或是[賺人家錢]的話,那其實
是不會受到銀行法的規範。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190215/post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你如果只是親友之間、朋友之間小額的兌換,或許
不至於到違反《銀行法》,
他的對象如果已經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的話,就有可能構成觸法。」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4199
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沈瑞坤指出,目前遇到因匯兌觸犯銀行法的案件,多為針
對地下匯兌業者,往來金額每個月可能高達數十萬元,
甚至數百、上千萬元,因為中間匯差獲利較高,也較符合法條訂定初衷;一般而言,民眾
若只於親友間進行兌換,私下行為警方難以介入,
但網友如果在網路上「公開徵求」兌換外幣,當主管機關有需求時,警方就會介入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23726
只是將手中的外幣跟他人做交換,就會背負三年以上的責任,想想實在是不合理,對吧?
其實大部分的人都錯誤理解銀行法的規範內容,銀行法規範的是“業務行為”,
也就是長久以兌換外幣作為營業項目,並且以此營利,賺取利潤的行為,最廣為人知的就
是從事兩岸間地下匯兌的業者,常常在被衝之後,登上新聞版面。
而單純將手中的外幣跟他人做交換,只是屬於偶一為之的行為,並且平時也不是專門以兌
換外幣為業並且賺取利潤,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銀行法的。
https://www.chiensheng-law.com.tw/products/info.php?id=217098&title_id=9086
大家會想說難道我手中多餘的外幣換給親朋好友也會觸犯刑罰嗎?答案是:「不會」。因
為兩人間單純的換匯行為,刑罰基本上不介入,是一個完全被容許的行為,
但要注意一點,如果你是經常反覆施行的話就不能擔保你會無罪,只要主因被認定是「常
業」時,就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會給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不要誤會「常業」是指以此為業的意思,就算你有正職,只要你經常協助他人換匯,
也是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常業」。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2485
您有曾經出國玩,遇到陌生人跟您換錢的狀況嗎? 一位在日本工作的台灣人,在網路上發
文指出,他在大阪逛街時,遇到一名目測約20幾歲的台灣男子,對方詢問能不能用匯款台
幣的方式,換取日幣現金,於是他當場給了對方2萬日圓,對方也匯款到他的台幣帳戶,
本以為事情已經結束,沒想到,日前他卻接到派出所電話,說轉帳的錢有問題,導致他的
台幣帳戶變成 "警示帳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3kiwNny-iA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問答集(114.7.15)
依本辦法第 38 條及本行93年7月20日台央外柒字第 93003727236號函、
93年8月2日台央外柒字第 0930039849 號函、93 年11月9日台央外柒字
第 930053083 號函、94 年 6 月 9 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2141 號函之規定,
銀行業[有義務]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
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
不得以客戶持有[舊版]之外幣現鈔或[未能提供]銀行[賣匯水單]等為由拒絕收兌。
https://www.cbc.gov.tw/tw/cp-378-104880-0d220-1.html
文字描述難免有誤,若文字描述與網址內容有異,[以連結網址內容為正確]
※ 引述《MrChiang (Penguin(小企鵝))》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想要請教關於私人換匯的法律問題,
: 請問如果我想匯錢到國外某國,而國外某國也有人想要匯錢回來
: 假設我們金額一樣,那就可以幫他匯到他想匯的戶頭,而他幫我匯到我想匯的戶頭
: 可以省下一筆手續費。
: 請問這種交易有違法嗎?
: 而如果有個平台(比如說網站)在做媒合這種交易的行為,
: 請問是否違反銀行法?
: 我之前查過這篇:http://bit.ly/H7rHlp
: 如果單純是扮演銀行的角色,從事匯兌業務是違法的
: 那媒合以上所述的交易與從事"匯兌業務"該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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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93.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60669593.A.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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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16:22,
1周前
, 1F
10/19 16:22, 1F
※ 編輯: feelthat (110.28.41.249 臺灣), 10/21/2025 0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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