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泰飛港遇濃霧 轉降廣州變直航
※ 引述《casualk (casualk)》之銘言:
: 原文恕刪 看了新聞 好像國泰的旅客很不滿意國泰的緊急處理方式
: 好像當初還想要罷機
: 之後看到新聞說 國泰就發放折價券 與安排住宿等 平息眾怒
: 我想知道的是 這天候不可抗拒影響
: 航空公司到底義務 是該做些什麼?
: 在我印象中 好像每家航空公司處理方式不一
: 乘客有權利要求這麼多嘛?
: 總之我覺得霸機真是個錯誤的示範 唉
霸機的確是不好的示範
好像也是我們國家特有習慣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
他們其實是有請求依據的: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按照民法債編關於旅客運送的規定
第六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
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國泰航空飛港航班因為天候因素,依照機長專業判斷轉降廣州機場,未能
於表定時間抵達香港,的確構成可以請求的因素之一,依照第六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航空公司是應該負遲到之責任。然而天候因素屬於第六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所謂,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也就是航空公司之
責任,如果與旅客之間另外存有交易習慣外,一般而言,航空公司所負的遲
到責任僅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所謂「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解釋的重點在於什麼是必要費
用,舉例來講,最基本指的就是旅客因轉降而必須增加支出的食宿和交通費
用,或者因為降轉而無法按照原定計畫搭上下一段銜接班機的機票費用,但
是如果因為轉降時間過於漫長,而在免稅商店大肆採購來消耗時間,則不屬
於必要費用的範圍,另外如明知航空公司轉降必須負擔遲到責任的相關費用
,而故意挑選高檔餐廳或飯店消費,而事後想找航空公司買單,雖然食宿的
問題確實是必要費用,但在法院判決當然不會讓航空公司照價賠償,而是會
適度的調整到合理的賠償範圍,才需負責。
若與航空公司對於費用的支出有所爭執,旅客是必須負擔舉証責任的,
需證明之處即在於該筆款項或者消費的支出確實是屬於必要費用,航空公司
就必須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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