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東旅客手機往外拍 螺旋槳入鏡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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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日期]
聯合新聞網
[新聞標題]
飛機落地還不能拍!台東旅客手機往外拍 螺旋槳入鏡遭法辦
[內文]
搭乘飛機時使用手機拍攝窗外景物,也可能觸犯法規!台東地檢署偵辦一起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高姓乘客今年4月搭乘德安航空蘭嶼飛往台東班機,在飛機落地滑行、艙門尚未開啟期間,拿手機拍攝飛機螺旋槳,遭鄰座乘客檢舉報警,檢方近日偵結後認定犯行明確,考量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
檢方指出,高男於今年4月11日搭乘德安航空班機,自蘭嶼飛往台東機場,明知飛機客艙內不得使用可能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仍於班機抵達台東機場後,在滑行階段、艙門尚未開啟前,以行動電話拍攝飛機螺旋槳。
由於航空器尚未完成停妥及相關安全程序,乘客仍應遵守機上相關規定,高男行為遭鄰座乘客發現並提出檢舉,航空警察局接獲通報後展開調查。
高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使用手機拍攝螺旋槳,檢方調查後,依電子機票收據、航空公司相關通告、客艙及航廈照片等資料,認定其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涉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罪。
檢方表示,高男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且其行為造成危害程度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經審酌刑法相關規定及公共利益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依緩起訴條件,高男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須於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以示警惕。
航空警方提醒,不少旅客誤以為飛機一落地就代表飛航已結束,實際上從降落、滑行至停妥、引擎關閉及艙門開啟前,航空器仍處於飛航安全管理階段,旅客應遵循機組員指示及機上廣播,待確認可使用電子設備後再拍照或操作手機,以免因一時疏忽觸犯民用航空法,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62135
啥過時法規跟白痴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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