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Notice from Lennox Lin

看板Boston (波士頓)作者 (IntheDayToCome)時間16年前 (2008/12/13 15:0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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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veme (prove me)》之銘言: : 我是林子豪, -----原文恕刪-------- 簡單介紹臺灣誹謗罪: 我國現行刑法及特別刑法體系對名譽權之保護為數不少,本案情況屬於我國刑法310條 的誹謗罪,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針孔偷拍、某人 有婚外情,均構成誹謗罪。一般來看,原投宿女版友是有可能觸犯本條之罪。 但是, 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因之對下列情 形不予處罰: (1).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例如:指摘某獸醫在診所廁所馬桶前裝設針孔偷拍器材,此不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 有相當大關聯,應負誹謗罪責之機會就不大。 (2).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例如 : 原女版友的隱私權,以及其他未來可能投宿者的隱私權均毫無疑問為合法利益。 此外,即便發生地點是在民宅,既然存在合法對價關係,她的隱私權就應該享有十足保 障。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例如 : 當任何一位一般人看到某獸醫在診所廁所馬桶正對面設置針孔攝影機的照片時 會做何聯想,此皆可受本版版友公評之事。 (4).在美國,言論自由在1st Amendment中享有至上的保障,有沒誹謗罪,是JURY說了 算,這種關於 content 的言論,受到嚴格檢驗 (strict scrutiny)的認定。在臺灣則以 上述提及原則為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9.6.131.117 ※ 編輯: alvis 來自: 209.6.131.117 (12/13 15:07)

12/13 22:44, , 1F
支持Alvis!!!
12/13 22:44, 1F

12/14 04:15, , 2F
專業的來了專業的來了...正義果真是有長眼睛的
12/14 04:15, 2F
文章代碼(AID): #19Grwoii (Bo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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