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症死亡 判意外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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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症死亡 判意外理賠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山症死亡算不算突發意外,攸關鉅額理賠,國內尚無判例可
循,至今爭議不斷;高雄高分院審結一名黃姓警員因高山症引發肺水腫死亡理賠案,認定
為意外事故,判決2家保險公司共賠償上千萬元。
國內登山人口日益眾多,成為民眾喜愛的休閒活動之一,高山症死亡為意外傷害或一般疾
病,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爭論不休,加上最高法院又無判例,致使一、二審法官法律見解分
歧,莫衷一是,亟待開會統一法律見解。
據了解,92年10月25日至31日,黃姓警員參加台南縣野外育樂協會舉辦南湖大山和中央尖
山登山活動,上山後第4天,出現高山症現象,經通報海鷗救難隊送醫急救,延至10月30
日因肺水腫死亡。
黃某家屬指出,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時下山,症狀即消失、不藥而癒,由此可知是外在環境
所引發,與一般疾病不同,具有顯著外來性。並說,黃員生前爬過數十次3千公尺以上高
山均未曾發生,此次爬南湖大山出事,應屬意外。
保險公司則指稱,黃員死因為高山症引發肺水腫,屬於內科急症,不是意外傷害事故。又
說,黃員有高血壓疾病,致使肺水腫惡化死亡,高山症不是唯一且單獨致死原因,兩造並
有因果關係,拒絕理賠1050萬元。
二審合議庭法官依據醫學文獻所載,認為高山症並非絕對免疫,是否發生與登山者攀登高
度、上升速度、個人適應能力等不確定因素相關,無法預料並具偶然性,黃員因外在環境
發生急性高山症死亡,認定突發意外事故,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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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很努力地讓我們的動作看起來很優美、更流暢、控制力更強,
在我們心中有一個理想的風格,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光是登頂是不夠的,要達到這種完美的境界才重要」。
--Francois Legrand ,1995, for ma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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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man:轉錄至看板 Insurance 07/0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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