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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本次事件罰款的法令依據討論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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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6→)留言1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Peo0913 (路遙知馬力)時間7年前 (2018/09/24 02:19),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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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存有爭議性的登山險.. 其中保險契約內“除外責任”.. 有明文規定不會支付直升機費用.. 但反過來想想………. 保險公司如果真的修改過這規定.. 把直升機搜救費納入會理賠項目.. 難保會造成“極少數心存僥倖的山友”. 濫用救援保險;把保險當成搭機的門票!. 反正覺得有保險就能免費搭機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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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9推 1噓 35→)留言4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odavirius時間7年前 (2018/09/23 22:17),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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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結論,最多罰五萬,搜救費用看葉男心意,不繳也不會被執行. 至於新聞媒體寫的東西,基本上是沒衛生又沒知識,. 加上縣府和消防局也不出面澄消,擺明就是要嚇嚇你,. 讓你登山不敢求救,死在山上也不關我的事. 以下法令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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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0(51推 1噓 90→)留言142則,0人參與, 8年前最新作者neverfly (neverfly)時間7年前 (2018/09/21 10: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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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在前面,. 我當然認為這次事件的事主問題很大,. 也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付出應有的代價。. 前後南投縣政府與消防局,. 分別開了一張13萬元的罰單與救償207萬元。. 再次強調,我認為做錯事的人應該付出代價。. 但撇開當事人動機不談,. 我的問題在於,這次開罰第一張的依據,. 就是之前無論是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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