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工部的工作經驗認定
小的目前在美國現在的公司從事學術研究工作, 待第四年,
之前換了一個新的職稱(算是一種升等), 現正在申請PERM,
用的職稱是現在新的職稱,
今天律師跟我說,
勞工部不能用我在自己公司的資歷做為部分的工作經驗,
因為我現有職稱需要五年工作經驗,
如果我前三年在這裡的工作經驗都不能算,
我其他之前的工作經驗要湊五年(符合現有職稱的條件)其實有點勉強,
因為之前的工作多半是在校兼職的研究助理(和現在的工作近似).
(1) 我想請問 "勞工部不能用我在自己公司的資歷做為部分的工作經驗" 是真的嗎?
(2) 如果我用過去研究助理的資歷, 勞工部審查會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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