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請公民時間點
先寫重要時間點
結婚與拿綠卡的時間點
2008.8 在美登記結婚
2009.3 拿到綠卡
事情是這樣子的,拿到綠卡之後,我跟我先生(美國公民)有短暫的回去台灣兩次,
因為回去這兩次,對於未來的事情就產生了一些變化。
我們原本以為會長期待在美國,所以我才從台灣到美國來,
但是後來因為先生有年長的家人開始需要照顧,
也有另一個原因是家裡有經營一份小生意希望有人可以接手,
所以我們開始考慮是否要搬回台灣的選擇,但是我們就碰到一些選擇
(其實就是等與不等公民的兩個狀況)
1.如果在這裡繼續等,等到可以申辦公民的時間,
等申辦,面試,宣示等等手續全部都結束了,拿到公民之後再離開。
根據我的情況,我爬文跟看移民局網站是說結婚同住和擁有綠卡兩個條件都滿三年,
所以我能申請的時間就大約是2012年三月(時間點若計算有誤請更正)。
我知道不是通過結婚拿綠卡的人是等五年,但是到四年九個月就可以申請,
不知道結婚是否也適用滿三年的前90天就可以開始申請的法條?
2.如果我們在等到可以申請公民之前就決定離開美國,意即我要放棄綠卡,
我爬文之後,發現如果以後要再申請觀光簽證進入美國,應該是不會被刁難的,
我這樣的認知有沒有錯誤?
那若是很多年後我們的孩子若要來美國念書,我要長期待在這個國家,我如果再
重新申請一次綠卡,會不會不容易申請到?
或是我那時候可以用怎樣的身分留在這個國家?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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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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