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婚姻綠卡申請,收入問題
背景:
美國公民A (無台灣國籍)
2014年至今,以工作申請在台居留證,在台灣工作
2017年初回到美國設立自己的LLC,並且在美國營運自己的LLC,
同時也持續領取台灣的工資
&美國房子租金收入
台灣籍配偶B
目前在美國準備申請婚姻配偶綠卡
已持ESTA入境美國
問題一:填寫綠卡申請表格時,A在台、在美的兩份工作都要填寫嗎?
在2014~2016年美國報稅,
有將台灣的薪資收入 & 美國房子租金收入申報
主要因為是希望在 I-864資料中,不要收入太低,
不知道是否可以填寫同時擁有兩份工作?
問題二:B已經在美國,但在台灣仍有工作 (遠端遙控工作)
請問在申請綠卡時,工作情況的部分是否要寫上?
還是從入境美國開始之後,工作寫None會比較好?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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