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灣公民/非內華達州居民欲離婚...
各位好,想請教有關賭城離婚的問題。友人已在網路自行做過功課,但不確定正不正確
,想和各位求教。
以下代稱A: 我的男性友人; B: A的前女友
背景介紹: A是台灣公民; B應該是台灣公民,但自稱也是美國公民(置產在加州,但未經
證實,女方有多次對自己的學經歷撒謊的紀錄,也入境美國沒出示美國護照,而是用esta
入美)。兩人都居住在台灣。
事實經過: A和B於2015年在賭城結婚,在州政府系統有查到婚姻紀錄,應該是有效婚沒
錯。A和B在2016年分手。最近B提起她想到美國發展,要求A一起回到內華達州辦離婚。
A認為在台灣補辦結婚登記後,再協議離婚,而後作離婚登記就可以了。
B卻堅持要到美國辦,且要脅要請求財產分配。
A查了州政府網站法規,州法規定: 離婚須有一方為該州居民,居住事實須至少六星期,
且有意圖繼續居留該州。
他不確定自己的解讀對不對,居住六週容易,但意圖就不好證明了。有查到某些移民律
師網寫道會幫忙用各種方式證明意圖,如: 租房阿等等。
他還是覺得在台灣辦就可以了,也不用這麼麻煩。
想請教:
1.兩人究竟有沒有符合程序上的資格,能夠在內華達州辦離婚?
2.內華達州採community property,牽涉到國際財產的部分(男方從未在美國念書工作
、也沒有置產。身家沒多少,都在台灣,也才一桶金多),若男方想全身而退,有辦法嗎?
還是需要請律師?
麻煩各位幫忙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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