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排期與已滿21歲子女移民
萬安,
由於事出突然,個人又對移民法條不解。
於是求問,希望有善心人士賦予解答。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家在『很久以前』提出了美國的依親移民。(因為是依兄弟姊妹,應屬第四類)
收件日期是2000年11月,Priority Date是2005年6月。
這兩天,我們接到律師通知,說NVC的信件抵達,
要求我們準備擔保人文件、繳交申請費$40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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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超過21歲(1986年11月),妹妹還沒(1995年…非常幼齒)。
理論上我已不符合移民資格,然而NVC卻陰錯陽差的寄了我的通知來。
(後來打電話之後,NVC說會補發一份)
律師小姐嘖嘖稱奇,她覺得既然寄過來了,那我應該符合兒童保護法案的資格。
叫我一併提出申請,或許運氣好可以拿到綠卡。
但她一直強調很趕、很趕、很趕,而我完全搞不清楚她所謂『很趕』的意思。
又是多趕(大概是沒諮詢費可拿,所以不能詳談XD)。
我到今天才知道排期這個字,再加上CSPA法案更搞得一頭霧水。
加上家裡人必須等到我回台灣才能處理文件,那樣我們家恐怕要九月底才能送件。
請問好心人士,這個日子究竟應該怎麼算?如何參透律師口中的『趕』是多趕?
等了這麼多年,我早就以為自己沒綠卡運了,結果冒出這樣一段插曲。
好複雜啊(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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