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安東京旅行不便險一點也不心安!已刪文
背景說明:
8/2在桃園機場預計搭乘01:55的樂桃航空前往名古屋,在登機口一直收到登機廣播說因為飛機需要維修所以延誤登機,最後一直等到半夜三點半後,直接通知取消班機。並且當天無法安排替代班機,航空公司建議我們可以盡快訂其他航空或是改成隔天同時段班機。
查找了一下最快班機有虎航,於是就下訂虎航,也在樂桃航空櫃台成功拿到班機取消證明。
https://i.imgur.com/5y3Rhfc.jpeg

事件開始:
回台灣後,先生早我一個禮拜先送出理賠文件,成功收到理賠額外購買的虎航班機費用。
而我,卻因為專員不同,得到的回覆是:我屬於班機延誤只賠償【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https://i.imgur.com/gPCI4FJ.jpeg

但我很完善提供我的取消證明,並且依照法條詢問: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https://i.imgur.com/R8gfTGc.jpeg

為何不理賠機票?
專員說:窗口很堅持只能賠【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他也有拿著我提到的第一項這條文問總公司窗口,但窗口很堅持。
https://i.imgur.com/UaoxFYk.jpeg

我問:可是我先生早我一個禮拜卻申請成功?
專員跟我要了先生資料查詢後,確認我們是同一險種,卻回覆:那是另個專員賠錯了。
我????
按照金管會申訴流程,先申訴至新安東京公司確認無法解決,再進行受理。
我按照規範撥電話過去窗口,果然如專員所說,窗口很堅持。
照著法條對我說:上面也沒提到可以賠機票啊~
我:竟然不能賠機票,額外提出【且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的之責是什麼?
窗口:就是【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我:我是被取消!不是延誤!而且我先生成功申請,為何我被拒絕?
窗口:妳先生沒有拿到機票費用吧
我:就!是!有!
最後窗口回覆會再請理賠中心撥電話給我,再跟我解釋一次。
台灣人這麼喜愛去日本,也常常有廉航選擇,當時班機被取消,體諒到安全為重,也沒有抱怨過什麼。乖乖按照法條提供證明。
結果保險公司睜眼說瞎話?當一般民眾都是法盲嗎??
法條清楚這樣寫著,還可以有自己的另一種解讀,這根本就是故意強詞奪理!甚至故意文字遊戲誘導不會據理力爭的民眾!!
新安東京已有理賠案例下(我先生),還惡意解讀不予以理賠。
理由竟是:賠錯了。
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是指在保險契約的解釋發生疑義時,應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原則,若仍有爭議,則應採取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的解釋方式,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這是保險法律原則之一。
以後要出遊保不便險的真的要慎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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