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的情況超慘的
※ 引述《cliff881 (竟然徵的到票)》之銘言:
: ※ 引述《boblu (六百)》之銘言:
: : 看原 po 的狀況
: : 他在國內本來也都是以外國人的身分
: : 那何不乾脆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 若是不想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又實際在台居住工作 那就跟多數一般男性一樣服兵役服役吧
: : 現在服役除了當大頭兵以外還有很多選擇了
: 謝謝你的回文
: 這也是我的考慮之一
: 我只是不知道放棄了會對我將來產生什麼影響
: 另外如果都用單一美國籍
: 最大的問題會是稅的問題
: 因為會查的一清二楚
: 目前美國對於海外所得課稅七萬美元以下不用課稅(印象中)
: 所以我到現在也沒有申報
: 可能真的要考慮放棄了吧
問題是能不能放棄得了. 依照國籍法第12條第一款(如下),
第 十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
中華民國國籍。
第 十二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
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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