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opt的申請費拿得回來嗎

看板VISA (簽證)作者 (gp3gp3)時間15年前 (2010/09/05 04: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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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July.8 申請OPT的(Aug.21畢業) Oct.4 生效 現在改變心意想回台灣找工作 目前定9/27回台灣 請問340元的申請費應該拿不回來了對吧 >< (支票是在7/21被兌現的 爬文有看到某版友 在申請的幾天後改變心意 只要支票沒被兌現 去cancel那支票就還可以 不過我的支票早已被兌現了 雖然還不到生效日期 就算已經決心不使用 是不是已沒辦法拿回任何的refund之類了呢@@) 然後爬文又看到另一個版友說他的例子是 如果和ISSS說 不想找工作了會回台灣 這樣ISSS可能就會有動作去 “終結SEVIS”之類的”(有點看不太懂 不過大概了解意思) 所以如果340元已經拿不回來 應該不用多此一舉跟ISSS說不想找工作了吧 (以下括號中內容是指如果340元已經拿不回來的情況下) (想請朋友去ISSS代領之後寄來的EAD卡 如果接下來的三個月內有接到美國的offer 就再考慮看看 爬文後 知道這樣似乎是有入境的風險(持朋友寄來的EAD卡 + 雇主寄 來的offer letter入境 不過現在也沒很堅持一定要在美國工作 所以如果到時不能入境這風險也還能承受 再向雇主道歉@@ 我的問題是 這是完全合法的,純粹就是海關各自斟酌要不要讓你入境的 風險問題而已吧?) 而直接在回台灣前說有事要回台灣 請ISSS在I-20簽名即可? 又,請問是不是也不用簽名呢? 新的I-20 page3 下面寫著 This page when properly endorsed, may be used for reentry of the student to attend the same school after a temporary abs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ach certification is valid for one year. 然後學校 director簽名的日期是2010七月八號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66.104.131
文章代碼(AID): #1CWgeWuv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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