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opt的申請費拿得回來嗎
是July.8 申請OPT的(Aug.21畢業) Oct.4 生效
現在改變心意想回台灣找工作 目前定9/27回台灣
請問340元的申請費應該拿不回來了對吧 ><
(支票是在7/21被兌現的 爬文有看到某版友
在申請的幾天後改變心意 只要支票沒被兌現
去cancel那支票就還可以 不過我的支票早已被兌現了
雖然還不到生效日期 就算已經決心不使用
是不是已沒辦法拿回任何的refund之類了呢@@)
然後爬文又看到另一個版友說他的例子是
如果和ISSS說 不想找工作了會回台灣 這樣ISSS可能就會有動作去
“終結SEVIS”之類的”(有點看不太懂 不過大概了解意思)
所以如果340元已經拿不回來 應該不用多此一舉跟ISSS說不想找工作了吧
(以下括號中內容是指如果340元已經拿不回來的情況下)
(想請朋友去ISSS代領之後寄來的EAD卡 如果接下來的三個月內有接到美國的offer
就再考慮看看 爬文後 知道這樣似乎是有入境的風險(持朋友寄來的EAD卡 + 雇主寄
來的offer letter入境 不過現在也沒很堅持一定要在美國工作
所以如果到時不能入境這風險也還能承受 再向雇主道歉@@
我的問題是 這是完全合法的,純粹就是海關各自斟酌要不要讓你入境的
風險問題而已吧?)
而直接在回台灣前說有事要回台灣 請ISSS在I-20簽名即可?
又,請問是不是也不用簽名呢?
新的I-20 page3 下面寫著 This page when properly endorsed, may be used for
reentry of the student to attend the same school after a temporary abs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ach certification is valid for one year. 然後學校
director簽名的日期是2010七月八號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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