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OPT期間返台再入境(unpaid job)
我知道OPT入境已經有點老生常談了,但是我的case有一點不一樣。而且有些疑惑的地方。
先說我的情況。我的OPT是從2011/02/21生效。之後有做過學校RA,
現在則是在做unpaid的工作,而且雇主是"個人"而非公司。工作內容跟我的領域很相關。
我有幾個不確定的地方,如果有版友分享經驗就太感謝了。
1.offer letter如果不是公司,而是個人寫的,海關會懷疑其效力嗎?
2.回台灣的時間長短會影響入境嗎?
ex:假設回台灣一個月,海關會懷疑你有工作怎麼還能離開美國這麼久之類的嗎?
3.海關看過offer letter之後,會做怎樣的check呢? 打電話查證,或是什麼方法查證嗎?
另外還有一點,之前在回報工作的時候,我忘記回報,整整晚了兩個月才回報
(但回報的工作期間還是準的。ex:二月底開始工作,我四月底才回報,但我還是寫二月底)
這兩個月會算入失業期嗎?
問題有點多,希望能有板友熱心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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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251.30.8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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