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F1 ][OPT ] opt/grace period問題
小弟今年碩士畢業(12/10,2016),已經簽了一個工作offer,開始工作日期是1/16,2017
打算在畢業後回台一趟,等到工作前兩個禮拜(1/2,2017)才會入境美國.
最近有準備opt申請,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 opt開始時間應該要填"開始工作時間",也就是(1/16,2017)嗎?
2. 若(1)是對的,畢業後,假設在已拿到EAD card情況下,可以持offer letter和EAD在
60-days grace period時入境美國嗎? (opt還沒開始但學校已經結束)
3. EAD卡上的address是否報現在居住地址,那之後開始工作搬家是否要重新申報.
感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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