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L1 ] 公司分家(spin-Off)後的申請資格

看板VISA (簽證)作者 (別了)時間7年前 (2018/07/21 22:53), 7年前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本人於2014/07-2017/07任職於美商(簡稱A)台灣office擔任工程師,2014/7 至今約有3年。 在七月初我的美國公司將我的部門切割開來為一獨立公司(簡稱B), 也會在美國上市, 因此我在台灣的新公司就會稱為台灣B公司。 A和B雖然不一定是子公司的關係,但確定應該是關係企業。 近期我在美國的主管(美國B公司)有意用L1的方式調派我到美國工作, 不過我查了一下條文,需要在最近三年有被海外的公司聘僱連續一年即可。 如果是在原本的母公司A,這樣是沒問題的; 不過目前的狀況是,我待的新公司B七月初才剛成立; 如果要硬算年資,我在A雖然待了三年,但在B公司其實才待不到一個月 (不符合連續一年 因此不知道在A公司所累積的三年年資,會否被承認並且採計? 因為網路也有查到如果是子公司或是關聯公司好像又可以, 但沒提到是否有採計之前在母公司的年資: https://www.ccyp.com/ccypContents?content_id=101575 因此想請教各位比較有經驗的版友,有沒有遇過這方面的經驗,非常謝謝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55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22.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532184839.A.69C.html ※ 編輯: yangbernard (118.233.249.5), 07/21/2018 23:10:08

07/21 23:39, 7年前 , 1F
這問題交給公司律師處理就好,他們應該很清楚遊戲規則
07/21 23:39, 1F
文章代碼(AID): #1RKqa7QS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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