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律問題已刪文
大家好:
我是一名台灣女性,去年聖誕節跟一名中國護照加拿大居民在美國結婚,去年12月31號辭
去美國工作以旅遊簽的身分入境搬到加拿大與他同居,從1月1號開始到1月25號,總共被
對方家暴五次,每次都是拳打腳踢,事後都很後悔答應我下次不會了,在最後一次(1月2
5號)我帶著傷從對方家逃離先去了Apple Store(因為手機摔爛了),Apple Store的店
員問我需不需要尋求幫助,我說我需要幫助,店員幫我報了警,警察來了之後先幫我安置
到一間酒店,拍了照片有新傷也有舊傷然後錄了口供,問我要不要提告,我說我堅持不提
告,當初的想法只是想備案,接著警察就到了對方的家裡去詢問情況,此時大約是晚上八
點,原本隔天早上11點的飛機要回台灣,清晨五點的時候警方敲我飯店的門,開了門之後
警方就將我上銬逮捕,告我傷害,我問警察為什麼被抓的人是我,警察讓我開庭的時候去
問法官,在警察局被拘留一夜後釋放,接著3月11號開庭,警方沒收了我的護照在3月11號
之前不能離開BC省,我不理解為什麼被打的人卻成了被告,事後對方有偷偷跟我聯絡,跟
我說警察有幫我和他的 supervisor求情,但 supervisor堅持下令把我逮捕,一個人在加
拿大無依無靠,除了他我誰也不認識,現在對方申請了保護令,我也不了解加拿大法律,
實在不敢想像接下來會面對怎麼樣的刑責,請問有沒有有類似經驗或者了解加拿大法律的
人能夠給我一些建議。拜託各位鄉親父老了
我的Email:vivinsel@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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