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買桶餐你有權不要任何雞翅
※ 引述《qls (qls)》之銘言:
看了大家的討論,
我覺得癥結點只有一個,
那就是:出售商品的母公司自己規則訂立不夠完善!!
--------以下立論出自於:沒有名文規定不可挑(有錯請告知)------------------
母公司不肯犧牲任何一方(可選:店家賠/不可選:客人賠),
造成各方爭論仍不願明快解決,
所以追根究底是母公司自己的缺失卻硬推給店家和消費者自行承擔!!
首先,
速食業者沒有明文規定消費者不可以挑選炸雞部位,
大部分都只有"道德勸說"希望平均消耗炸雞各部位,
(ex:櫃檯說:我們公司說.......;我們店.......)
請拿出確切的宣傳資料或DM來證實你們公司有這項規定!!
如果沒有...那站在消費者立場,
在合法範圍內可以詢問並要求挑選,
這部份完全沒有問題!!
只要繕點仍未離開櫃台,
當下發現餐點不如預期當然有權立刻反應並做退換手續!!
至於顧客是否行使這項權力在個人,
像我個人就覺得無傷大雅!!
但我想表達的是,
消費行為就是一種社會互動,
當買賣雙方意見歧異之時,
還是心平氣和比較好!!
一方堅持要挑,
一方堅持不換,
兩方都氣到爆炸,
但炸雞錢還是確確實實落入老闆口袋之中,
完全沒有差別不是嗎??
再來,
當櫃檯人員出售商品之時,
雖然秉持服務業以客為尊的精神,
所以,
被客人嫌棄之時或"道德勸說"無效之時,
仍需保持客氣的原則!!
但後續的爭議,
若經2.3次的"合理質疑或要求"甚至"刻意刁難",
這時就不該再讓第一線櫃檯人員獨自面對客人,
因為他們只是忠實"轉達店家立場"給客人,
做決策的並不是他們,
應該由該店主管部門(具決策權者)出面,
解釋為何該店無法提供炸雞部位選擇,
並做責任的承擔!!
接著,
該分店如果因無法挑選炸雞部位造成客訴,
抑或部分產品被挑選造成其他部分滯銷問題,
應該串連向總公司回應,
"要求"制定明確的"購買規則"並在"明顯處"張貼宣導!!
總歸來說,
規則制定清楚才是根本,
這也是母公司應該要盡的責任及義務!!
母公司不該打模糊帳放任各分店搖擺遭來非議,
況且這些非議本來就不該由分店或櫃檯人員來承擔!!
可挑/不可挑由母公司統一決定,
一翻兩瞪眼...就這麼簡單!!
只是在還沒做出決定之前,
我只能說...消費者還是可以挑部位,
還有,速食店的工作人員...你們辛苦了!!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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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ney0814 來自: 125.224.5.252 (06/1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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