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服貿協議對航空業有什麼影響?
原文恕刪
整理一下服貿中"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內關於航空業的條文
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 只是想整理出來給有興趣的版友
內容很多 有興趣的請耐心觀看 尤其是想真正了解的人
-------------------臺灣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一、商業服務業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
(b)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1)跨境提供服務: 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航空器租賃服務。
(4)自然人呈現: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
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
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
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
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
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
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
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
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
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十一、運輸服務業
C.空運服務業
(b)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
(1)跨境提供服務: 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大陸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
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4)自然人呈現: 同上述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1)跨境提供服務: 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
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0%。
(4)自然人呈現: 同上述
-------------------大陸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11、運輸服務
C.航空運輸服務—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1)跨境交付: 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
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自然人流動: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
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
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
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
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
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大概就這些~ 從Wiki找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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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4.241
※ 編輯: jerry093000 來自: 61.230.204.241 (03/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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