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毀謗罪釋疑

看板Boston (波士頓)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8/12/14 05: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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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參一腳 也是關於台灣的:(根據alvis提供的麻州法律條文和釋義,和麻州的 情況一樣) http://blog.chinatimes.com/defenho/archive/2008/08/29/316513.html or http://0rz.tw/ff5bC [quote]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 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 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 ,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他 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 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 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 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end quote] (接下來是一些實例) ------------- 對原受害者來說,她的實際遭遇(文字敘述)和照片就是"證據" 對其他人來說,大家可以保留原受害者的貼文(或是把她的Blog 以及照片存成影像檔等等)。這就可以當作"證據" -------------- 這篇是關於"網友"的,也值得一看: 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8/08/26/315180.html or http://0rz.tw/9e5eN [quote] ...周女不堪網友圍剿憤而控告網友毀謗,但檢方認為,網友就可受 公評事項發表言論並無真正惡意,全數處分不起訴。 [end quote] ============ 林某還是可以告網友,就像上篇裡頭的周姓女子可以控告其他人,但 是他一定敗訴。真有人不幸被他告的話也可以反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8.118.35.234
文章代碼(AID): #19H2_i5- (Bo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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