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波士頓中短期sublet租金算法

看板Boston (波士頓)作者 (reise)時間17年前 (2009/01/30 06:27), 編輯推噓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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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小妹在波士頓版第一PO,請指教 我剛抵波士頓,計畫停留四個月 (1/26 – 5/26) 出發前我在網路上找到住處,是一個BU的學生sublet。她說她已經租下整個apartment unit,但是因為她後來又抽到學校宿舍,不能退,所以她去住學校宿舍,把apartment分 租給其他人。 我行前告知她我要租1/27-5/27,共四個月。不過因為後來我的學生簽證只有給到5/20, 所以我勢必5/19一定要離境。 我們見面以後,我告知她學生簽證的情況,也就是5/19一定會搬走。看她覺得怎麼算比較 好。 她是說一月份照天數算,一天$30,二月一日起照月計算 ($1000/month)。我那時候的理 解是有足月的就按月算,其他按天數算,也覺得很合理。所以我就說我們住 1/27 – 5/19,但一月和五月沒有滿一個月,實住天數是24天,但我們還是照原 1/27 – 5/27給 ,共給四個月租金,這樣比較好算。 幾天之後她打電話給我,說他告知房東我要求的算法,房東非常生氣,說不可以這樣算。 她說房東要求一月份照天數算,一天$33,二月份至五月份照月計算 ($1000/month),即 使我沒有住到30號也算。所以我欠她一百多塊。她又說波士頓的算法都是這樣的。 我覺得很錯愕。我在念多倫多大學的時候也是在外租屋,當時我是跟大型property management 公司租公寓 (那種專門出租的大型出租公寓社區),我並不知道有這樣的慣例 。我知道如果我是選擇月中搬入,那我的房租就是要付到那個term結束的那個月的月中 (e.g. 1/15 – 12/15)。這我可以接受。但有這種從一號起計算的慣例嗎? 所以我想請教板上先進: 1. 中短期sublet,是否有這種一定要該月一日開始的慣例? 2. 如果有該項規定,是否房東應該盡事前告知的義務?(或者至少有個甚麼約可以簽的) 3. 這位同學一開始說她已經把房租頂下來 (所以我一直視她為房東,而我們之間算是 sublet的關係),但是現在又有一個大房東要求費用 (這位同學又告知我說這一百多塊會 先放在她那裡,由她之後交給房東)。那到底誰是我的房東?我的口頭契約是和這位同學 成立的,那現在這位大房東突然跑出來要求費用,是否有privity of contract的問題? 請問我該怎麼有智慧的處理這件事情?還請板上大大不吝賜教。 P.S. 我並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鄉民,如果妳有看到,我盡量照事實陳述,想要不帶情 緒解決問題。如果妳感到困擾,我很抱歉,但是我也很困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6.115.4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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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大房東? 先請她把大房東找出來在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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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跟大房東沒有關係吧...除非你跟房東重新簽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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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是你跟這位sublease的女生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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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她自己會退出lease然後由你跟房東簽約否則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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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插手管房課怎麼把房間分租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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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房東是跟目前這位女生簽約,並不是跟你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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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沒有付任何一毛錢,先別付,全部談清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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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confirm我的疑慮。因為我就是覺得我的口頭契約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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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女生成立的,這樣冒出一個人讓我很錯愕。而且我擔心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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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以後這個大房東若還有甚麼要求不是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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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問題是當時就一次付清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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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塊,那我如果現在決定不住了,各位大大覺得我應該要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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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退款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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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學校課業壓力很沉重,這件事情搞不定讓我真的很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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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種東西叫做"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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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好像有種東西叫做"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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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們契約關係建立了, 二房東要漲價是他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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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 你要毀約押金就掰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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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拿回來, 那原本的二房東不就直接跟房東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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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錢還我. 也不用跑來租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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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哪有甚麼慣例, 有慣例就不需要落落長的契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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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好好跟你的二房東談談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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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要是大房東堅持,這筆差價由誰吸收或要怎麼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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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大部份的租約都是禁止轉租吧!二房東怕房東知道都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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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3:26, , 25F
急了,哪有可能還跟他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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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WYrkHE (Bo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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