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在7-11工作的各位,過期品被查到....
※ 引述《clumsyegg (.....)》之銘言:
: 前些日子,朋友打工的小7過期品被查到
: 結果被罰了20萬,(我想是我表達的不夠清楚,是店裡被開了一張20萬的罰單)
: 然後這幾天又帶了一張"異常改善與再發防止報告"回來寫
: (全店的員工都要寫,重點是他說挑過期品那幾天都不是他上班...)
: 那是要怎麼寫阿? 11/28就要交了...
: 因為怕事後老闆就會因此認定他們承認他們有疏忽過失而要他們賠
: 之前發生過一次雜誌過期不能退
: 老闆叫他們掏腰包買下來的情形
: 那個月連買過期雜誌,我朋友被扣了1500元的薪水
: 想想看做那麼久還被扣那麼多,心裡真的不好過
: 還因為這件事有一些人都離職了呢!!!
: 寫了這麼落落長,其實重點是要怎麼寫才能避免責任全落到員工身上?
: 謝謝大家的耐心!
(這篇文章只針對過期品與過期雜誌這件事做討論,不論此老闆平時的帶人風格)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這間店是直營或者加盟,
出現老闆這兩個字應該沒有疑問的是加盟店。
然後先假定這個老闆沒有在站班。
一個月花上少說七八萬的人件費(還要加上勞健保或團保)請了一群員工,
目的當然是要員工好好的幫忙顧好店,
有外務的可以好好去忙、沒外務的可以在家翹腳捻嘴鬚。
花錢請人來還沒事被罰了二十萬,如果是你心情怎麼樣?
『避免責任全落到員工身上』
挑過期品這件事本來就是員工的責任不是嗎?
除非,今天老闆也有在卡班,而且挑到的過期品那幾天他也有上班,
那麼今天老闆也只是需要『分攤』責任,而不是『擔下』責任。
如果挑到的那幾天(幾天是代表很多樣囉?)你同事都不在,
好吧隨時注意商品是否到期或許不是每個店員都能做到的就算了,
那他當然可以問心無愧的寫這樣不應該,
如果還是害怕就寫篇洋洋灑灑看似言之有物其實不著邊際的吧。
不過這情況只建立在挑到的到期日他沒有上班(例如10/20到期,他剛好沒班)
而不是10/20到期那天他有上班、但是11/20號被抓到時他沒上班。
照我看這老闆如果真的自己認賠二十萬才是佛心來的。
再來雜誌的部份。
雜誌一但過期就是所謂的停售品,
經營合約裡一定有一條店內不能賣非總公司許可的商品。
既然停售、意思就是不許可出現在店內販售,
所以這些雜誌下架是一定要的,
堆在那邊只會變成呆帳,盤點萬一忘記還會盤損。
但是老闆為什麼得去擔下這個?他明明請了人來幫忙他挑到期品不是嗎?
我待的系統是萊爾富。
在我待的門市作法是過期雜誌被發現的話,當天三班分攤。
因為從早班收文流時接到退貨圖檔,早班第一個挑,
接著中班跟大夜都要各挑一次,
所以是三班分擔的責任。
這個制度下我們門市一個月被挑到兩件停售雜誌就是件大事了。
一本雜誌從公告要退開始有三天期限把他退回去,
機會僅只一次,除非真的款式太多很多門市都沒退到才會再開檔。
(不過這機會很小很小)
萬一得買本根本不看的雜誌,心情很(嗶)沒錯,
因為萬一被挑到一本貴點的搞不好就做了一小時白工,
但是沒有人會該該叫。
因為自己該做的事沒做好被拉到小辮子,受罰應該。
另外除非裡頭有什麼貴重商品一件就爆到一千多塊,
一個月就被罰到一千五一定是被抓到不小的量,
也許我這樣說有點尖銳,
不過請你朋友捫心自問,他在挑選時到底有沒有認真?
不要說什麼那天上班比較忙沒時間挑,
或者我已經很認真仔細了還是沒挑到,
這不是理由。
今天被抓到一堆過期雜誌是事實,
雜誌停售那天你就該把這些雜誌挑起來也是事實,
你應該去挑卻沒挑到更是事實。
那還有什麼問題?難道是老闆的錯嗎?
該負的責任就是要負,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何況今天對方還是有報酬的請你來。
我不是加盟主,
只是一個小小的小小的,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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