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店員把客人結帳未帶走的東西拿走

看板CVS (超商 便利商店)作者 (跑跑迷)時間8年前 (2017/06/14 22:41),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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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onbeggar (木蛹)》之銘言: : 我現在待的除了店長外的店員,都會把客人結帳未帶走的東西拿走 : 餅乾、飲料、微波食品都會拿走會吃掉 : 微波食品大概半小時內就會吃掉 : 餅乾當天就會帶走,有的說怕客人回來拿放一個星期才帶走 : 我覺得這樣做很不妥,就算分我吃我也不會接受 :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 : 我剛去的時候早班有個客人來說昨天結帳一瓶飲料沒帶走 : (早班都是店長或是正職,他們好像不知道其他人會這樣會這樣) : 查了一下庫存發現沒有少數量正確 : 那個人也沒說什麼,說怕我們庫存會有問題之類的就走了 : 早班還互相說怎麼會這樣之類的 : 我本來還以為他在唬爛(可能之前待的店太多怪人) : 之後發現他是熟客住附近,也滿有錢的(?)不需要這樣騙 : 才突然把這兩件事情勾了起來 : 之前還有發生他們要吃了客人為帶走的微波 : 正要吃客人來拿了 : 我問過裡面的正職(放一個星期的)他說他們會看客人會不會回來 : 覺得不會再回來的就會拿走,會回來的就會放回去 : 想請問有店員也會這樣嗎?這樣是可以的嗎? : 我之前待的店都是放回去啊,或是放著等客人回來拿 : 這家店真的很多令人無語的事情,也準備離職了..哈哈 以法律的觀點來講 就是遺失物啦! 如果你會怕被告 又不想造成店家多浪費電費或者食物的浪費那就盡速通知顧客 並對顧客提出營業損害賠償(這個的求償金額較高, 我說的賠償是指額外的人力與營業成本不是遺失物的價金) 簡單講就是微波後的食品要讓你多花費人力來顧這項物品 並且再把他冰回冰箱所花的電費 當然你也可以主張取得遺失物10%的價金 但這兩個請求權都必須經過民事訴訟的程序 曠日廢時 建議直接跟顧客表明 以後如果以後"再"遺忘所有物 店家不再負責保管的責任(講白點就是放給他餿也不是你們的責任) 因為物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顧客了 但是 絕對不能 吃掉或者倒掉,吃掉叫侵權倒掉叫無權代理 兩個以法來講都能請求賠償 而且還有"非財產上損賠" 總而言之依民法而言都是調解先行主義 建議 如果顧客有遺忘的所有物 你們就先放在不會影響店家營業的地方 等待顧客來拿(遺失物低於500以15日為限) 過15日不領就是你們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9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VS/M.1497451299.A.BB7.html

06/14 23:15, , 1F
呃,還沒從櫃檯拿走,算是遺失物嗎...
06/14 23:15, 1F

06/14 23:27, , 2F
客人已經結帳付錢,物品為客人所有
06/14 23:27, 2F

06/15 02:15, , 3F
推這篇,不要得過且過
06/15 02:15, 3F

06/15 02:27, , 4F
本案是無權處分,非謂無權代理
06/15 02:27, 4F

06/15 02:29, , 5F
而且不構成非財產上的損賠
06/15 02:29, 5F

06/15 02:30, , 6F
也不能主張取得遺失物10%的價金
06/15 02:30, 6F

06/15 08:12, , 7F
見微知著,從小事看人心
06/15 08:12, 7F

06/15 09:53, , 8F
15天就長出小動物了,實務跟實際還是有差
06/15 09:53, 8F

06/15 13:02, , 9F
有食用期限或者易腐的物品,印象中有另外的處理方式。
06/15 13:02, 9F

06/15 13:06, , 10F
民法806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
06/15 13:06, 10F

06/15 13:06, , 11F
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06/15 13:06, 11F

06/15 13:07, , 12F
店家作為招領人,以市價(訂價)變賣保留價金....
06/15 13:07, 12F

06/15 13:08, , 13F
所以吃掉的人還是要把錢退給顧客囉?
06/15 13:08, 13F

06/15 15:45, , 14F
吃掉當然要給錢 你也可以放到生小動物再一起給他
06/15 15:45, 14F

06/16 22:07, , 15F
那把顧客忘記帶走的商品再拿回賣場賣呢?這樣應該也是
06/16 22:07, 15F

06/16 22:07, , 16F
不行吧?
06/16 22:07, 16F

06/17 22:40, , 17F
無權處分vs無權代理傻傻分不清~
06/17 22:40, 17F
文章代碼(AID): #1PGKiZkt (C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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