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看板CultureShock (文化衝擊)作者 (殺記者 救台灣)時間17年前 (2008/01/11 14:13), 編輯推噓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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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版沒人回 我回這裡好了 此文作者是立委鄭運鵬先生 但是他有些論點實在很不專業 ※ 引述《makiyolo (盛夏夜銀河206天窗下星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Frgn_spouse 看板] : 作者: makiyolo (盛夏夜銀河206天窗下星空) 看板: Frgn_spouse : 標題: 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 時間: Thu Jan 10 16:23:40 2008 : http://www.wretch.cc/blog/nicepengpeng&article_id=3705004 : 日前黃偉哲委員有一件陳情案,找我幫忙, : 是有關我國外交部拒發荷籍同性伴侶來台的依親「居留簽證」。 : 我先說明,同性結婚在荷蘭是合法的。 : 陳情人與伴侶都是荷蘭籍,他們在荷蘭是「公正註冊合法伴侶」。 : 陳情人應邀來台從事學術研究,所以有居留簽證, : 他希望比照「外籍配偶依親」規定,為伴侶申請長期居留簽證, : 卻遭到外交部領務局拒絕,只給短期停留簽證。 : 領務局認為,本案陳情人的關係, : 並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之婚姻行為」,不合乎「配偶」定義, : 但官方予以通融酌情發給最常時限180天的停留簽證。 : 為此我和黃委員拜訪外交部黃部長, : 我認為應可藉由外國合法同志伴侶的個案簽證, : 來配合法務部「人權法草案」 中,傾向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政策方向; 簽證是以國家名義發出 具有一定效力的正式文件 領事局當然要以現行正式法律為準 怎麼可以貿然去配合一個尚未確定的政策方向 : 但黃委員向部長表示,本案視為個案處理即可, : 陳情人若不符合本國法律規定,請外交部給予書面說明 : 「礙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志婚姻關係,故只能發予最長期的停留簽證」, : 請當事人接受已核發的停留簽證。 黃委員是對的 : 對於黃委員的看法,我無法接受。 : 我認為該案不會是單一個案,往後一定有更多類似案件, : 我當面請教部長,依照領務局的邏輯,同理而言, : 一夫多妻制在我國是非法,但在回教國家為合法, : 如果這「多妻」要申請來台依親, : 試問領務局依據什麼規定來決定要不要核發簽證? : 又核發哪一種簽證才稱得上適當? 我國只承認一個配偶 所以多個妻子其中只能有一個以配偶身分拿依親居留簽證 其他妻子要來的話 就是普通身分拿普通簽證 跟原籍國婚姻狀態無關 這鄭委員應該自己做的功課 拿來跟部長囉哩叭囌 簡直是浪費部長的時間 : 我們的邦交國中,多數是合法一夫多妻的國家, : 若國王帶眾嬪妃來台參與雙十國慶, : 我方有能力拒絕嗎? 如果國王非得一次帶眾多妃子來不可 我國大概也不便強力拒絕(以我國艱困的國際處境來講 沒斷交就不錯了......) 但我國要不要承認她們的配偶身分 是另一回事 以史瓦濟蘭國王為例 他懂國際禮儀 公開場合都只帶一位妃子出來 : 針對這個陳情案,我們曾經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過協調會, : 會中法務部表示,今年六月已將「人權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核, : 該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 :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合法權益應予保障。」 : 將同志權以法律明定之, : 從這裡可以看出法務部開放的善意, : 同時台灣同志議題逐漸受到社會正視, : 這些都應是社會的一大進步。 草案還是草案 必須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令公告實施了 外交部才可以依據這個人權法來許可外國同性伴侶依親 : 回頭再看這個陳情案, : 陳情人與其伴侶,在荷蘭有合法伴侶身份,來台也是為了團聚共同生活, : 符合我國民法中,配偶互負同居義務的精神。 「法理」和「實質」不可以混為一談 兩位荷蘭人 在荷蘭的伴侶身分 以及同居的實質 可以啟發我國人民 為我國推動同性關係法制化提供助力 但這不是行政部門的領務局要操心的事 領務局的工作 必須有完全的法理基礎 把同性伴侶的實質 加以法理化 是立法部門的工作 : 只要陳情人能提出相關證明,證實合法伴侶身分, 無論是異性婚姻還是同性伴侶的登記證明 在各國都屬於內政 外國政府發給的登記證明 我國要不要承認?這就是國家主權 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要求的項目其一就是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而且必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才成為「在我國有效」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1322 至於同性伴侶登記 抱歉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同性配偶的定義 根本不能作此驗證 黃部長 或領務局 或台北駐荷蘭代表處 都不能自作主張想通融就通融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 持外國護照,且擬在我國長期居留者,應獲發「居留簽證」才是。 居留簽證不一定是依親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92&ctNode=69&mp=1 居留簽證有應聘/投資、依親、就學、研習、外籍勞工這麼多種 此案陳情人 本身拿「應聘」 至於他的荷蘭同性伴侶可以想辦法 應聘、就學、研習、外勞都是機會 : 如果我是外交部長,我會用「尊重荷蘭法律」的理由, : 大方地核發居留簽證,表明政府的開放態度, 還好鄭委員不是外交部長 否則這種小學生作文的思考層次會讓外交部杜正勝化 我國可以尊重荷蘭法律 「認知」他們的同性關係法治情況 但是認知不等於承認 荷蘭人來我國 受我國法律管轄 這沒有爭議吧 : 為台灣同志權合法化運動鳴槍起跑, : 對未來法律的修正,也具有帶領的效果。 : 我相信這類案件未來一定隨著國際社會發展而級數增加, : 在台灣只是沒有浮出檯面,或者申請遭拒後消極接受, : 這樣的弱勢團體更應該受保護,其權利義務應等同異性組成家庭者, : 因此我認為必須從根本面檢討,從政治及政策面重新檢驗、修正, : 展現不同於國民黨過去保守作風, : 才符合民進黨過去積極開放與重視人權的主張。 : 做個「友善同志」的東方國家,一定具有國際級的吸引力。 鄭委員首先得說服同為民進黨的王世堅委員才行 實際在當部長的人不能也不會如此浪漫主義 以為一己的開放態度可以代表整個政府 甚至帶動整個國家 結論: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須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37.100

01/11 14:58, , 1F
很有道理 尤其是最後一段XD
01/11 14:58, 1F

01/11 16:26, , 2F
推這篇說理分明的文章...最近大家都只打口水戰沒人講道理
01/11 16:26, 2F

01/11 19:31, , 3F
推你的結論
01/11 19:31, 3F

01/11 22:47, , 4F
推這篇
01/11 22:47, 4F

01/11 23:52, , 5F
推!
01/11 23:52, 5F

01/12 00:02, , 6F
請問你知道菲籍女子放棄菲籍,取得台灣身分證後,夫喪卻不
01/12 00:02, 6F

01/12 00:04, , 7F
得再嫁台男的法律依據嗎? 謝謝
01/12 00:04, 7F

01/12 11:33, , 8F
推推
01/12 11:33, 8F

01/12 21:33, , 9F
回樓樓上 不知耶 台灣不可能有這樣明顯違憲的法律
01/12 21:33, 9F

01/12 22:05, , 10F
不知道是不是"法律"?! 等我下次去,把TECO文件COPY一份
01/12 22:05, 10F

01/12 22:07, , 11F
再請教你好了 . 謝謝~(因為我也覺得很誇張 XD~)
01/12 22:07, 11F

01/12 23:09, , 12F
推推
01/12 23:09, 12F

08/29 01:03, , 13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08/29 01:03,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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