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有關 "委託書" 正確解答~來自旅遊品保協會
看大家在版上每年都鬧來鬧去的,唉~我只好打通電話去直接幫忙大家求證啦!
由旅遊品保協會來回覆應該最有公信力了,對嗎?!
首先針對幾個問題先確認:
1.[委託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答案: 是有的; 就好似大家都說的付訂金後視同契約成立!
2.那簽[委託書]到底對不對?
答案: 即然觀光局都定出了所謂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為什麼要簽其他的契約?
如果是像說一些"特例":
如郵輪行程..
(因為郵輪取消時產生的費用可能不像航空公司團體作業方式, 所以可以由旅行社
另外訂立契約)
或者是原觀光局契約書中的36條條文還不足以滿足立約雙方所約定的內容,也可以
採用"再附加條文"的方式處理
但, 不論是什麼原因旅行社自立契約書,都要符合下列2個原則:
1. 原觀光局的36條條文都要包含在內
2. 一定要"報請觀光局核准"~如有核准觀光局會給予"核准字號"要註明在契約上!
像觀光局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右上角:
交通部觀光局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
否則一但雙方遇到旅遊糾紛, 就視同旅行社未依觀光局制定的規章辦理旅遊手續!
必須加以記點,處份,嚴重者還可吊銷執照!
3.關於收訂金時簽[委託書]; 出發前再簽[觀光局契約書] 對嗎?
答案: 旅行社身為專業人員;理應按照觀光局規定的規定程序辦理:
收取訂金時; 就必需要簽立觀光局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因為旅遊糾紛不見得是出國後才會產生, 如果是在付完訂金時產生時呢?
沒有簽有觀光局認可保障雙方的契約書,又該如何釐清雙方責任?
所以綜合以上總結;如果要簽由旅行社自定的委託書:
1.合法委託書需有 "觀光局核準字號" 在契約書上
2.原觀光局規定之36條文必須也在委託書內;不可用 "其他依觀光局契約書規定" 來帶過!
3.旅行社在收取訂金時; 理應就要與旅客簽立觀光局[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以上各點提供給各版上的同學們 及 旅遊同業們 參考~!
敬祝 同學們畢旅愉快順利~ 旅遊同業們賺大錢 (雖然今年有點難....)
本文非針對特定旅行社發文~ 因為相信有委託書的旅行社應該不只一家吧?!
如有得罪還請見諒!
請參考 中華民國旅遊保品協會: 02-25068185 http://www.trav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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