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Over stay 及 AP
不好意思 有兩個小問題想請教大家
我在三年前來美國唸書
今年7/12 OPT就到期了
而所謂的60-day grace period也將在9/12到期
我跟我先生在八月的時候結婚
我現在正在申請adjustment of status
目前大致上文件都差不多準備齊全了 (多虧了這個板上的豐富資訊^^)
只是我還是擔心會來不及在9/12前遞件
想請教大家一下 以我的情況
我是必須要在9/12前 收到USCIS的receipt 才不會算是over stay呢?
還是我只要在9/12前 寄出我的application 就不算是over stay?
假如我真的over stay了, 這樣會影響application嗎?
另外有個小小的問題關於申請advance parole
在I-131的 Part 7那裡問到
"For how many trips do you intend to use this document?"
我已經三年沒回家了 而且爺爺年紀很大身體不好 想回去多陪陪他
所以如果能選擇more than one trip 當然很好
只是我在疑惑 是不是如果之後拿到了conditional green card
我就得另外申請 re-entry permit才能出境?
而聽說嫁給citizen之後辦conditional green card大概只需要半年就可以拿到
如果是這樣的話 是不是我其實不用選擇 "more than one trip"
因為反正我大概半年後就要申請另外一種出境的文件了?
謝謝看完冗長的敘述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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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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