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N-400 p.3 Part6(B) Employment
各位大大.
關於N-400第三頁Part6(B)2的Employment的部分, 有問題請教大家.
我是2007/10/30透過工作拿到綠卡, 拿到後一直都在該單位工作,
直到2010/9 回台灣工作. 之後每四個月回美國一次.
在美國的房子和車子都還留著.
算算時間, 條件也都滿足了, 今年的7/31可以申請公民.
想請問, 我需要把台灣的工作也寫在這個部分嗎?
這樣會不會被移民官認為, 我在海外工作, 不打算長住美國而拒絕公民申請?
不寫的話, 會有約兩年的時間在美國無業,
這樣移民官會認為我在美國無謀生能力而拒絕公民申請嗎?
其實去年今年報稅, 我都有報我的海外收入. 要查也查得到我在海外工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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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30.203.59
推
07/22 16:0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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