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N-400 p.3 Part6(B) Employment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微笑)時間13年前 (2012/07/22 06:5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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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關於N-400第三頁Part6(B)2的Employment的部分, 有問題請教大家. 我是2007/10/30透過工作拿到綠卡, 拿到後一直都在該單位工作, 直到2010/9 回台灣工作. 之後每四個月回美國一次. 在美國的房子和車子都還留著. 算算時間, 條件也都滿足了, 今年的7/31可以申請公民. 想請問, 我需要把台灣的工作也寫在這個部分嗎? 這樣會不會被移民官認為, 我在海外工作, 不打算長住美國而拒絕公民申請? 不寫的話, 會有約兩年的時間在美國無業, 這樣移民官會認為我在美國無謀生能力而拒絕公民申請嗎? 其實去年今年報稅, 我都有報我的海外收入. 要查也查得到我在海外工作.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30.203.59

07/22 16:01, , 1F
您的顧慮是真的,移民官有可能認為您不想長住美國而拒絕.
07/22 16:01, 1F
文章代碼(AID): #1G2pGVNW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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