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急問485被拒(cross-chargeability)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we are)時間5年前 (2020/10/08 00:30), 5年前編輯推噓4(4020)
留言24則, 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移民版的各位大家好, 想請教有關485被拒的問題,昨天收到紙本通知485被deny,原因是排期還沒到。 以下是485被拒的文件。 https://imgur.com/a/S1rAgfN https://imgur.com/a/ZnjmJOk 我們申請的是EB2-NIW。配偶為主申請人,我是附屬。 我是台灣人但是配偶是中國人有排期,當時遞出485時(02/2020)有在資料上註明要用 cross-chargebility(CC)到我台灣人的排期,也有附上台灣中國是不同code的資料。 爬文後發現因為排期的問題沒有搞清楚要用CC一般是被退件,但是我們是被deny, 且告知不可appeal。被拒的文件是9/23寄出的但是我10/5才在信箱中收到紙本, 並且online status還看不到被拒,目前若要遞出I-290B的話應該是要在33天內遞出。 想請問, 1.目前我應該如何申訴此狀況? 2.應該先撥客服想辦法轉接到tier 2告知他們弄錯了請他reconsider嗎? 3.還是應該找senator去申訴? 4.爬文有說到可以找ombudsman,但是在找他們之前要試過上面的所有方法是嗎? 5.因為時間只有33天,我是否應該馬上遞出I-290B,還是先試上面的辦法後,若不成功 才遞出?因為被拒文件中說不可appeal只能motion to reconsider/reopen,若遞出 就必須要附上申請費用? 6.I-290B中必須要選擇appeal or reopen or reconsider?請問我這樣的情況,是否應該 選reconsider才對? 7.我的理解是被拒的原因就是單獨的排期沒到且他們沒有用CC,應該是很單純的USCIS的 錯誤,這樣我是否自行寫清楚statement即可,還是這個情況我應該找律師? 8.若須找律師請問有推薦專門處理這樣的問題的律師嗎? 另外,我在拿到combo card後(8月),就返台並待到現在,目前因為485是被拒的狀態, 我的combo card是立即失效,但我還有有效的H4簽證至2022年。想請問, 1.就算目前我有485被拒的紀錄暫時存在,我是否還可使用H4入境?還是海關會因為看到 我485被拒而被擋在機場? 2.請問我應該先用H4盡快入境,再遞出I-290B?還是我應該先待在台灣,直接讓配偶在 美國遞出I-290B,等case有被recosider/reopen之後再用AP or H4入境? 3.case被reconsider的話我現在失效的combo card會直接就可以繼續用了嗎?還是一旦 失效就必須重辦? 以上問題有點多,因為才剛得知被拒且非常擔心這樣會造成很不好的紀錄, 而且是因為CC的原因,不是我們做錯或寫錯什麼,因此有點慌,還請大家幫忙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5.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602088250.A.912.html

10/08 04:06, 5年前 , 1F
被deny是留下紀錄嗎...
10/08 04:06, 1F

10/08 05:55, 5年前 , 2F
你應該找個律師,可試試依序聯絡客服、290B; 290B比較複雜,
10/08 05:55, 2F

10/08 05:58, 5年前 , 3F
比較不適合DIY,除非你對法規、說明書很熟,看起來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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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2, 5年前 , 4F
該選哪個,表示你對法規不熟;依照說明書,你必須選出正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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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2, 5年前 , 5F
項,然後提出該選項的證據;要提出法源依據,證明移民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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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3, 5年前 , 6F
錯誤/沒有引用正確的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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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4, 5年前 , 7F
既然你的程度不夠進行這個表格的DIY,那就讓專業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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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6, 5年前 , 8F
1可以H4入境,沒問題 2申請485的人不適合待在境外,你應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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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6:08, 5年前 , 9F
刻回美國 3不建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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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7:21, 5年前 , 10F
C大,我比較好奇,這種情形還是可以重新遞交一次吧?
10/08 07:21, 10F

10/08 08:48, 5年前 , 11F
確實可以重遞,但是兩個人的485加起來相當貴,而且要從頭審
10/08 08:48, 11F

10/08 08:48, 5年前 , 12F
感覺上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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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8:49, 5年前 , 13F
CC是在Policy Manual V7 chapter 6;最好把該段法規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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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8:50, 5年前 , 14F
這種主申請人使用配偶的國家的名額的案子,很容易出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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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8:50, 5年前 , 15F
比較少見,也容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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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15, 5年前 , 16F
重點在於人也不能長期在國外吧....
10/08 12:15, 16F

10/08 12:44, 5年前 , 17F
謝謝各位的回覆,可否請問有推薦的律師懂怎麼處理
10/08 12:44, 17F

10/08 12:44, 5年前 , 18F
這種狀況的案子嗎?
10/08 12:44, 18F

10/08 12:44, 5年前 , 19F
因為時間緊迫,希望可以麻煩推薦
10/08 12:44, 19F

10/08 12:44, 5年前 , 20F
謝謝!!!!
10/08 12:44, 20F
※ 編輯: janjason15 (49.216.112.110 臺灣), 10/08/2020 14:54:22

10/08 21:36, 5年前 , 21F
上去Trackkit 問一下?
10/08 21:36, 21F

10/09 00:17, 5年前 , 22F
找律師,我也是cross-chargeability
10/09 00:17, 22F

10/10 04:02, 5年前 , 23F
陳威宇(Eugene Chen)律師可以徵詢看看
10/10 04:02, 23F

10/10 22:29, 5年前 , 24F
謝謝以上各位,已嘗試聯繫陳律師
10/10 22:29, 24F
文章代碼(AID): #1VVUqwaI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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