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綠卡第一年報稅問題
上回請問大家關於聯邦所得稅 Dual Status的問題後
基本上已經明白綠卡第一年採取Dual Status 報稅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後來又發現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加州州稅的問題)
就說如果聯邦稅採用Dual Status (取得綠卡之前是nonresident/綠卡之後是resident)
那加州州稅是不是可以a part year of resident的方式報
因為我查了資料
FTB 1031 指南中說
如何判斷是不是加州居民還是非居民
看有沒有銀行帳戶/信用交易地址/駕照/房產/執業證書在不在加州等等等等
因為我幾年前以ESTA去加州旅遊有在Citibank開戶當時留加州地址
後來曾經改到賓州朋友那邊後來又去加州旅遊又把地址改道我當時旅遊住的地方
前年又改回賓州朋友住的地方
還有2019年那次去美國旅遊也同樣辦了美版美國運通信用卡
當時留加州地址在2021年的下半年將地址改到賓州朋友那邊
2020年用該信用卡消費有填帳單地址在加州門牌
1.這樣會不會被加州FTB認定是全年加州稅務居民?
2.在美國有報稅義務是採用實際居留測試(在美國停留有沒有達到183天)或者通過綠卡測試
我查了一遍我之前在美國旅遊的日期算下來都沒有達到實際居留測試(該年加上去年的三分之一
以及前年的六分之一)所以我確定2022年的收入我才有報稅義務
那這樣是不是加州州稅也跟著聯邦稅從取得綠卡搬到加州開始算居民?
3.其實我也想過,我在加州開銀行帳戶和信用卡當時我根本沒有美國身分怎麼算是加州稅務居民?
但是好像加州稅務居民的認定特別奇怪
FTB 1031手冊也沒寫清楚
裡面舉的例子都是美國居民從各州移到加州或加州居民搬到國外的問題
並沒有提到像我這樣外國遊客在加州開設銀行帳戶還有信用卡的問題
所以想請問大家
關於我這種情況
加州州稅稅表是單純的a part year of resident
還是說我需要準備很多證據證明我在取得綠卡之前
不是加州居民我跟加州的連結問題
原先我不知道有加州銀行帳戶和信用卡這麼麻煩
加州州稅的認定標準好像很混亂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寫的很模糊
再次感謝版上板友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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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hohsin (114.34.60.240 臺灣), 03/20/2023 05: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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