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法庭上的statement
我的車子在5/30的時候被人砸
當時是下午五點左右我下課要去開車
到停車的地方時發現校警跟一個人在我車旁邊講話
那個人說我車子被砸了然後他有看到砸我車的人
所以就找了校警過來
之後沒多久 警察來了
那個目擊者跟警察說嫌犯的外貌 還有他往哪邊走
於是警察找到那個嫌犯(就在附近) 當然嫌犯否認有砸車
後來警察帶目擊者開車過去指認 目擊者確認就是他沒錯
(只是開車經過所以嫌犯不會看到目擊者)
後來警察留完資料就離開了
今天我收到Probation Department來的信
裡面有嫌犯的名字, case number, hearing date, claim restitution等等
要我把我修車的損失明細寄回去給他們的probation officer
問題來了
信裡面說法庭的陳述(statement)可以用書面的方式
(當然本人也可以但是我比較prefer書面)
不過這整件事情不是我親眼看到 所以我應該要講什麼好?
只要說當時下課回去看到車一直到警察來之後的情況嗎?
可是這部份當時警察來的時候就有問過也做過記錄了
另外 這個case的hearing date是9/23
如果我把書面的statement寄回去了 那我還需要出庭嗎?
出庭的話我應該要講些什麼?還是只要在旁邊聽就好?
請有經驗的人提供一點意見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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