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畢業後留在台灣工作的問題
看板Malaysia (馬來西亞)作者genko (six feet under)時間18年前 (2007/03/04 22:18)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大家好
一直都有聽說現在要留在台灣工作 限制變很多了
(一畢業就馬上失去僑生身份-不過我覺得僑生身份也沒有甚麼特別的好處)
據我了解
最低要有48000/月的薪水 還要有兩年的工作經驗(科學園區除外)
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6047.htm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勞職規字第0940506372號
上網日期: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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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並自94年11月9日起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
整。但各級政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
補助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每人月平
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5,000元整。
如果不是在科學園區
則要看公司肯不肯幫你辦
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條例 那就不受工作經驗的限制
http://www.evta.gov.tw/lawevta/baexplain008.htm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具所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勞職規字第0950506422號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
畫核定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
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
分析等。
因為個人的因素 大學畢業以後沒有考慮回馬來西亞
可是又因為有這樣的規定 讓我很困擾
我想請教的是
1. 大學剛畢業怎麼可能會有48000/月(我的科系)以及兩年的工作經驗,
這個關卡要怎麼過?
2. 如果公司已經注明必須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可以應徵 那真的不可以應徵嘛?
3. 希望已經在台灣工作的學長姐 可以分享自己是如何爭取到相關的機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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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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