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辦加拿大簽證的停留地問題
我是今年7月要去加拿大多倫多參加一場研討會
本來想說藉此機會順便到其他地方玩一玩
所以在申請簽證時 寫說目的是shopping
而因為停留地點未明就先空著
第一次簽證官要我補上居住地 (我補上其中一個可能短期住宿地點)
第二次簽證官要我補上住宿地點的證明
我的煩惱來了
第一個...我要居住的旅館還沒確定
第二個...我可能東跑西跑, 今天住這邊明天住那邊
所以提出的住宿證明, 會短於我要停留的天數 (因為申請表上寫的那地方我只會停幾天)
那這樣我該怎麼辦? (問過簽證組的人員, 他們只一直重複說要補住宿證明)
還是我可以改一下居住地, 把居住地寫成研討會的飯店地址
然後附上大會的邀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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