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J1 ][212e][I612] "short-term scholar"的兩年條款
目前是領台灣學校的錢,老師給的。我們實驗室需要跟美國芝大合作,
老師們談好後要把我丟過來。芝大目前給我J-1(short-term scholar),
從03-01-2017~08-31-2017。(我還沒去申辦簽證)
需要辦簽證的理由是因為我們這棟大樓是醫學院,進出門禁很嚴格,需要辦身分。
但芝大老師有和我說可跳過來,等這期J-1(六個月)過後。
雖說short-term scholar這個選項並沒有12月or24月的bar,但兩年條款還是有的。
我想請教,六個月短期訪問也要被勾兩年條款?
六個月後我還能再度在美國境內申請J1orH1B簽證?
若是再拿J1,這樣我的兩年條款會不會變四年?
我看前面前輩們waive的過程都將近三個月到半年,可我停留的時間也才半年啊!
這樣感覺超級不划算的,如果我當了兩年或一年交換有兩年條款我可以接受,
才半年卻有一堆限制心情不甚好。
請大大們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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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spot (24.12.211.173), 01/13/2017 07:58:10
※ 編輯: ispot (24.12.211.173), 01/13/2017 07: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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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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