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出差問題

看板VISA (簽證)作者 (fdsj)時間5年前 (2020/02/10 22:35), 編輯推噓5(5022)
留言27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小弟目前計畫跟美國朋友一起開設一間公司 應該會以partnership或LLC的形式 主要從事房產投資出租 因為日常管理主要由我的美國朋友負責處理 我要主要是出資的角色 一年大概去個3-4趟短期出差,目前也沒有想長住美國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用ESTA入境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85.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581345328.A.853.html

02/10 23:59, 5年前 , 1F
聽起來沒啥問題 假設你所謂的短期出差都是一次數周
02/10 23:59, 1F

02/11 01:09, 5年前 , 2F
聽起來可以,你不能擔任任何職務,只能當個股東
02/11 01:09, 2F

02/11 01:11, 5年前 , 3F
經營上的風險要多考慮,因為出事情你會處在弱勢
02/11 01:11, 3F

02/11 01:13, 5年前 , 4F
想請問股東跟擔任職務要怎麼劃分呢?因為我們沒有打算要顧
02/11 01:13, 4F

02/11 01:13, 5年前 , 5F
員工,我也一定會參與公司的重要決策,這樣是合法的嗎
02/11 01:13, 5F

02/11 02:03, 5年前 , 6F
嚴格來說你只能參加開會、出一張嘴,不能自己跳進來做事
02/11 02:03, 6F

02/11 02:03, 5年前 , 7F
就相當於只開股東會、board meeting這樣
02/11 02:03, 7F

02/11 08:01, 5年前 , 8F
不能夠擔任員工或是經理人,沒領薪水也不行
02/11 08:01, 8F

02/11 08:55, 5年前 , 9F
我比較有疑慮的是我會跟我朋友一起看房產,這樣是否屬於擔
02/11 08:55, 9F

02/11 08:55, 5年前 , 10F
任職務?如果算擔任職務,是否要使用B1/B2簽證?
02/11 08:55, 10F

02/11 09:12, 5年前 , 11F
這就是灰色地帶了,你只是看沒有決定要買就沒差。買不買
02/11 09:12, 11F

02/11 09:13, 5年前 , 12F
是你做主,那就不行;你只是建議,你朋友做主,那又可以
02/11 09:13, 12F

02/11 09:13, 5年前 , 13F
實務上很難抓因為舉證困難,但是一旦被檢舉就是要自清
02/11 09:13, 13F

02/11 09:38, 5年前 , 14F
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02/11 09:38, 14F

02/11 12:00, 5年前 , 15F
你在美國只看房沒簽字..回台灣才簽字就沒事
02/11 12:00, 15F

02/11 12:07, 5年前 , 16F
如果要簽字是不是要辦B1/B2?
02/11 12:07, 16F

02/11 12:23, 5年前 , 17F
我認為由你決定買不買也不是問題 你是business owner
02/11 12:23, 17F

02/11 12:23, 5年前 , 18F
決定要不要買這是商務上的決定而不是以員工身分的決定
02/11 12:23, 18F

02/11 12:24, 5年前 , 19F
反而應該看成 比方說你去看了房 寫一份內部的評估報告
02/11 12:24, 19F

02/11 12:25, 5年前 , 20F
給合夥人 反而可能有疑慮
02/11 12:25, 20F

02/11 12:25, 5年前 , 21F
反而是 你們去看了房 你的美國合夥人把所見整理成一份報告
02/11 12:25, 21F

02/11 12:26, 5年前 , 22F
最後說 我認為應該或不應該買 給你看 你看完說同意不同意
02/11 12:26, 22F

02/11 12:27, 5年前 , 23F
這樣我認為毫無問題
02/11 12:27, 23F

02/11 12:27, 5年前 , 24F
你以公司所有人的身分簽各種約我也不認為有問題
02/11 12:27, 24F

02/11 12:32, 5年前 , 25F
[以上為個人一般性理解 非專業法律意見]
02/11 12:32, 25F

02/12 16:23, 5年前 , 26F
同意樓上看法
02/12 16:23, 26F

02/12 16:24, 5年前 , 27F
B簽證和esta的使用上完全相同;所以辦B簽沒有好處
02/12 16:24, 27F
文章代碼(AID): #1UGMemXJ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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