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航線下施放空飄氣球?
之前看台南球場球賽轉播發現,中場有活動施放空飄氣球
台南球場離台南機場非常近,又在航道下方而已,寫了MAIL給台南航空站: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BBHcu6nIic
昨日觀賞球賽時發現台南球場有施放氣球(影片網址58秒處)
鄙人偶爾有在台南球場觀賞過球賽經驗,發現由南向北進場(降落)飛機航道器巧在台南球
場上空,而且高度非常低(球場距離跑道北端點直線距離約1200公尺左右)
經查,航空法有以下規定: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
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三、各機場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
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
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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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
對於您反映的意見,我們敬復說明如下:
一、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機場
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
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
。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
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確如您所提及之法規,在此合先敘明。
二、 有關您所提供的影片段落中,因無法確認施放情形與施放者的影相;且當日也未接獲
民眾相關之舉報,故無法於第一時間進行認定與查處。
三、 為儘予防範類似情形發生,本站將函請臺南市政府並副知臺南棒球場管理單位,請配
合加強宣導及協助現場管制作為。
四、 承蒙您對飛航安全的重視與關懷,我們敬表感謝並祝您健康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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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麼危險的舉動是得當場舉發,既往不溯的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hnIUoPrqTA
影片兩分四十秒開始,可見手持氣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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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48.130
※ 編輯: zxcc79 來自: 60.248.48.130 (10/0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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