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轉:從民航統計數據,看航空界飛行員就業景氣回來了嗎?
※ 引述《andy30093 (Andy)》之銘言:
轉自閻教官Facebook分享
http://ppt.cc/SP4J
廉價航空對就業的影響?
我們首先來算一算廉價航空。
2014年航空界最熱門的話題是廉價航空的成立。增加兩家廉價航空(台灣虎航和威航),對
於飛行員的需求是否為正向的呢?
我們先來談一下威航,由復興航空轉投資的威航,今年會引進兩架A320,若依復興航空的
人機比(7.5),則需要15名飛行員。目前威航已經開始在104招募飛行員了
http://ppt.cc/P-YN
CPL 300和空軍教官先別高興太早,復興對副駕駛的要求是2000飛行小時,還要A320及類
似機型的經驗,這個對於CPL 300和空軍退伍飛行員的就業,是一點幫助也沒有。對於剛
成立的航空公司,是不太可能引進低時數的飛行員(再一次説明,要用多少飛時的飛行員
,不是航空公司説了算,保險公司的Requirement才是重點),
威航在找人,那麼台灣虎航呢?信誓旦旦要第一架起飛的台灣虎航,背後有著台灣最大的
航空公司華航作後盾,怎麼遲遲没看到招募廣告呢?難道要用無人飛機作營運嗎?
説穿了,台灣虎航的機長和副駕駛,將清一色為新加坡籍的飛行員,對於台灣本土飛行員
的就業也沒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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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亂回一下.
台虎航若登記為國籍航空的話, 依台灣法律規定是不可以全部外籍機師的
(除第一年以外).
過去的規定: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93.5.11廢止)
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總
和之三倍。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應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並核發民航業運輸
駕駛員檢定證後,始得擔任營運飛航。
業者派遺國內航線營運飛航任務時,不得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
現在的規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31
#15: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
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
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
#19: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
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
擔任。
簡單說:
舊法: 過去7年自訓4個本國籍; 可換取最高聘雇12位外籍機師
新法: 過去7年自訓4個本國籍; 可換取最高聘雇10位外籍機師
另外, 卡在雙座駕駛,其中一位需本國籍. 所以實際上本國籍的招募(自訓/培訓)
應該會更多.
所以台虎航不會都是外籍機師啊 (頂多第一年).
另外, 說到台虎航, 既然台虎要用A320, 那華航為了人員以後流動方便,
當然也是買A320/A321 對其有利.
此外,還有新機種維修能量的建立. 不然A320NEO 全世界的佔有率那麼高,
總不能只是著眼於機坪維護這些服務吧.
以上亂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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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yrnu 來自: 223.140.12.220 (03/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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