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siby1請進

看板CVS (超商 便利商店)作者 (神經病)時間16年前 (2009/05/24 11:17), 編輯推噓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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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MYL (家庭煮婦)》之銘言: : 標題: [抱怨] 「因為我很忙啊!」 : 時間: Fri May 22 11:34:37 2009 : 推 exsiby1:那個L是神經病嗎= =???誰可以告訴我去哪客訴他??? 05/23 20:00 ^^^^^^^^^^^^^^^ 即便這裡對用辭尺度的要求較沒那麼嚴 但也非常不希望板友在這裡使用在現實生活中會害自己被告的字眼 麻煩您在三天內貼篇文章向當事人道歉,謝謝 否則我必須請您在水桶呆三天 --- 對方罵人後還一直噓文引戰,所以浸他一周水桶 而exsiby1只罵了一次,情節較輕微,但這個字眼...放在現實生活裡,會吃上官司的 因為情節輕微,所以我給exsiby1和解的機會 因為字眼太難聽,如果exsiby1維持原意,我會浸他三天水桶 -- 我...喜歡過你唷y^_^y 但是...請不要再出現在我夢裏了 夢見你讓我真的覺得很幸福 可是...夢裏多幸福,醒來之後就多孤獨 不過,還是要謝謝那段日子你給我的笑容跟謝謝你給我這場好夢 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9.111 ※ 編輯: Iamaidiot 來自: 61.216.19.111 (05/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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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板主的暱稱是在罵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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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告得成 因為他的言行舉止造成我的質疑"是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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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這在法律上是可阻卻違法 況且當事人並沒有要求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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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推測他可能根本不在意 又或是他相當在意 那直接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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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完全是我跟他之間的事情 板主要求"我要跟他道歉"不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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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 容我直說一句"多管閒事" 要嘛你就直接依板規水桶 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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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沒看到 什麼叫作給我和解的機會= =???那是我跟他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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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 我有沒有道歉&他接不接受&在這個板浸水桶是三件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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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事 竟然可以扯在一起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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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位L 我認為他的行為可接受公評並不合乎待人處事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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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除我之下推文 以及板主的水桶一週可以見得 那麼我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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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是神經病嗎?" 則有相當充份的理由提出 怎麼可以說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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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難聽的字眼罵人呢??神經病只是一種精神疾病的通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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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是在給你台階下阿~ 君不見棒球板一堆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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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www.94istudy.com
06/25 23:47,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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