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罷免板主] EatToDie
看板EatToDie (吃到飽)作者icancancans (狂賀榮膺PTT50大風雲人物)時間14年前 (2010/10/19 21:58)推噓-101(3推 104噓 240→)留言347則, 51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刪除板主>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罷免處:
#1ClPa7E5 (LifeNewboard)
作者 icancancans 看板 LifeNewboard
標題 [罷免板主] EatToDie
時間 Tue Oct 19 21:11:34 2010
───────────────────────────────────────
若想加入連署請按 y 回應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EatToDie
板主 ID : Hongda
罷免原因:
1.謊稱板友檢舉我人身攻擊 #1CKmM3QE #1CLQX2bc (L_FoodAndDri)
2.謊稱我張貼非關吃到飽情報 #1CSFDqpF (L_FoodAndDri)
3.謊稱我推文涉及板務是犯規 #1CSGIp12 (L_FoodAndDri)
4.謊稱我對板友不實指控是犯規 #1CSHjIe1 (L_FoodAndDri)
★說謊成性、誣陷板友、淹滅真相、違法亂紀的人,沒資格當板主!
連署結束時間: (1288703494)11/02/2010 21:11:34 Tue
----------支持----------
1.icancancans 走了個vmsx 來了個Hongda 飽板還真衰 來源:123.204.140.234
----------反對----------
----------總計----------
支持人數:1 反對人數:0
罪證:(轉錄自 L_FoodAndDri 組務各相關申訴文)
壹、昧於法理,雙重標準,違背比例原則!
一、Hongda板主未負舉證責任
依據 #1CKRXr9e(EatToDie)[證一] 之公告
板友來信檢舉時,本板受理範圍
1. 涉及檢舉者自身的人身攻擊內容
如檢舉者認為推文內容屬實質人身攻擊,需自負舉證責任
本規定屬於特別條款
不溯及既往,即時起生效!
由上可知,檢舉人身攻擊屬「告訴乃論」,
須有自認被攻擊之板友提出檢舉,方能有所判決;
而Hongda板主之回信更提及「以板友來信檢舉內容為主」。
Hongda板主要求板友需自負舉證責任之餘,
其身為裁判官,自當更須負舉證責任,
證明程序完備、證據充分,而足以判定被告有罪,此乃「證據法則」。
Hongda板主於 #1CKReTa3(EatToDie)[證二] 之判決,
判定本人人身攻擊,
然而卻未證明確有檢舉信之存在,
不符上開已公告之臨時條款之違規要件,
([證二]判決在[證一]新公告『即時起生效!』之後,自然必須嚴格遵守其法效力!)
本人要求Hongda板主必須具體舉證出兩封檢舉信,
當然是自板主或檢舉人(watasiku、klmer19104)信箱轉出以防造假,
若三人均聲稱刪除,則必須申請站方備份資料以玆證明。
雖信件屬隱私,然站規已言明若作為檢舉申訴之用,則不受限。
若舉證不出,則板主自己違反臨時條款、程序正義,該判決自屬無效。
二、Hongda板主錯判
之所以嚴重質疑根本沒人檢舉我,乃因檢舉標的實在遠遠構不上人身攻擊:
#1CJmAmYk(EatToDie)[證三]
推 icancancans:klmer19104懂不懂什麼叫舉證?沒有的事一直幻想是怎樣
→ watasiku:可以這篇要求鎖推文嗎?毫無助益+有礙觀瞻而已
推 icancancans:若樓上可以改進自己的言論心態和內涵 就不用鎖不是嗎
如壹項之舉證完成,則Hongda板主還須詳細論證,哪個字眼如何構成什麼人身攻擊?
若其能舉大法官釋憲案以扶助板規正當性,自亦有能力舉法院判例以證其判決有理。
三、Hongda板主涉嫌偏袒符合其立場者
本人依照[證三]公告之要求,於其下推文提供建言,本於好心善意,
孰料一干板友竟然群起對我攻之,態度極不友善甚至用詞粗鄙惡劣,
本人不堪其擾而反唇相譏,遣詞用字絕遠不及對方之惡意辱罵程度。
只因為他們是站在板主同一陣線,板主不甘不願處分他們之餘,
竟然硬要羅織我人身攻擊之罪名如二項,藉以顯示假公正之際,
這樣還不夠,最後竟然援引舊板規心證極大的所謂引戰亂板永久水桶之惡法,
用來警告我不過提供建言、自(我正當防)衛酸文而已,
而對那些擺明惡言相向、穢語攻訐的真正亂板者,才該真正警告的,卻不置一詞,
請問這是什麼心態和標準?
不等於變相嚇阻我少對板務有意見,否則永久水桶、永世不得發聲這樣?
[證二]判決其他受處分者是我檢舉的,原本Hongda板主可是不情願處理的,
明明能明快處置以儆效尤的事,卻想幾句推文推託新規8月1日生效就打發:
[證三]
→ Hongda:請注意!推文亦禁止任何不雅、鄙俗、情緒化、人身攻擊詞彙
→ Hongda:新版板規雖自 8/1起方正式施行,當前違規將先列入觀察名單
→ Hongda:未立即開罰,不代表違規推文是可被允許的,請各位斟酌用字
若非我堅持,並曉以法理與義理,還寄信提醒他不要才上任就被申訴這樣不好看,
加上姑息養奸的結果,讓不肖板友持續囂張,反而讓他板主威嚴、顏面盡失,
他會有後續積極動作嗎?
對方 → 離題攻擊個人 + 罵文 → 警告一支
本人 → 如題提供建言 + 酸文 → 警告一支 + 再犯永久水桶之警告
Hongda板主如此處置,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治板公正性令人質疑。
總結:
a.) Hongda板主必須舉證確有板友檢舉本人對其人身攻擊之檢舉信,
以符合時效高於舊板規之臨時條款的相關程序與要件,
並證明Hongda板主確具公信力與誠信人格,而足以讓板民信服。
b.) 「幻想」、「改進言論心態與內涵」等輕微用語,絕非人身攻擊,典型文字獄。
c.) Hongda板主甫治板即有偏頗之象,若不即時導正,恐步前人後塵,非飽板之福。
貳、毫無違法,淹滅真相,強入於罪!
我發表關於「千葉火鍋」和「鮮友火鍋」九折優惠的情報
結果被Hongda板主以「非無償取得之優惠」為由刪除
(本來板面還留存先被該理由刪除、後被依板規一劣退的紀錄
不知為何急於淹滅而不存證、不讓大家能夠看到原委真相?)
本人去信詢問違反哪條板規
苦等不到回應
再原信轉寄一次
依然拒不回應
想是Hongda板主自知理虧或搞錯
而本人遍尋板規確定仍找不到違反之處
便將原文重發以嘉惠板友
沒想到這次變本加厲
竟然被Hongda板主以「板規一:非關吃到飽」為由劣退加水桶!
那不證明先前刪文確屬「巧立名目:非無償取得之優惠」而亂刪無誤?
不更證明我先前確實「針對吃到飽餐廳而討論非無償取得之優惠」無誤?!
我都已連兩次去信善盡詢問之責
Hongda板主直接回信說違反板規一不就好了
卻悶不吭聲
最後竟然用絕沒人想得到最不可能違反的一條「非關吃到飽」重判
這不是典型的「不教而殺謂之虐」、「莫須有羅織入罪」嗎?
#1CRhLhil (EatToDie)
※ 引述《Hongda (I will find my way.)》之銘言:
: 本板認定,本篇文章為針對特定商業網站發文
: 並非針對 "吃到飽餐廳" 本身做討論
請Hongda板主舉證我哪字哪句在討論該商業網站而有「針對」的惡意犯意!
請舉證千葉火鍋和鮮友火鍋不是吃到飽!
請舉證我完全沒有討論到該兩餐廳之優惠方法!
難道分享吃到飽餐廳的優惠,不得不涉及其他商業網站時就不行,哪條板規規定的?
很多餐廳優惠都必須申辦某銀行信用卡繳年費,以前被處罰過嗎?以後也不准嗎?
要獲取該優惠,就不得不提到涉外網站,難道還要用暗示的讓網友去猜嗎?
為了讓板友的優惠能最優化,特別引述提醒八月底前辦卡可再享五折,也不行嗎?
全文存心用意、好心善意就是為了讓板友盡可能省下最多的錢,
竟然罪大惡極到要水桶加劣退?理由竟然還是「非關吃到飽」!
: 且 icancancans板友先行發表過相同文章
: 經本板刪除後,仍又故我重發
我明明連續兩次去信Hongda板主,確認到底觸犯何項板規,善盡詢問之責,
敢否認嗎?怎麼會是「故我重發」?
: 標題與內容雖有更動,但仍非直接針對吃到飽餐廳進行討論
再次恭請Hongda板主詳細論證我哪字哪句「直接針對」該商業網站「進行討論」!
請Hongda板主附上原文證據,以善盡證明被告有罪之責,
也攤在陽光下讓全體板友公評,結果Hongda板主拒不接受!
這不等於強迫大家只看到板主單方的片面偏頗之詞而信以為真?
於程序、義務上也嚴重失職!
: 因此,本板裁定該文處以劣退
: icancancans 並同時水桶禁言兩週
該裁定完全前後矛盾、不教而罰、於法無據、昧於事實!
[轉錄]劣文退回(板規一,非關 "吃到飽餐廳" 相關文章)
※ [本文轉錄自 icancancans 信箱]
作者: icancancans (v^^v) 看板: EatToDie
標題: [討論] 千葉火鍋 花小錢一輩子一百人免服務費方法!
時間: Fri Aug 20 23:04:33 2010
舉例:
八月底前優惠購卡一張100元,100人去吃,晚餐服務費共3300元,只要1張卡,外加印
100張優惠券(縮小尺寸到文字可辨,印滿整張也不用花幾張列印紙XD),這樣足足可省
下3200元,而且一輩子都可受用,板友們你們說是不是超划算的呢^^
一、到酷碰網 http://www.coolpon.com.tw/
辦酷遊卡和印優惠券
(搜尋"千葉火鍋"找你要去的分店。另"鮮友火鍋"中南部分店亦有免卡憑券優惠喔!)
二、憑酷碰卡和優惠券即可享九折優惠!
(同團一人一張券加至少一張卡)
引述網站消息:二代酷遊卡 優惠推廣價 8/31 即將截止!!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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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leted by: Hongda (220.137.24.243) 08/21/2010 01:04:52
劣文原因: 劣文退回(板規一,非關 "吃到飽餐廳" 相關文章)[討論]千葉火鍋花小錢
[轉錄](Hongda) 請於判決附上我劣文之原文!
※ [本文轉錄自 icancancans 信箱]
作者: icancancans (v^^v)
標題: 請於判決附上我劣文之原文!
時間: Sat Aug 21 01:50:02 2010
給大家公評,
是你惡意亂搞,
還是我真的犯規!
不要連判決須附上證據都不知道或不敢!
參、不依法行政,違反罪刑法定,更牴觸站規!
#1CRhLhil (EatToDie)
※ 引述《Hongda (I will find my way.)》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CRdNWh0
: 推 icancancans:何板規說優惠情報須無償才准貼?板主又想亂搞是不是?
: → icancancans:好心分享千葉火鍋可免服務費方法 花點小錢 終生且多人
: → icancancans:受用 替板友省大錢卻被板主剝奪知的權利 板主醬當的?
: → icancancans:須貼食記才有免費優惠 這也算有償的一種 為何可以貼?
: 推 icancancans:連寄兩信請板主舉板規出來 不回就是不回 板主醬當的?
: 依據新版板規第七條
: 7.對板務管理若有任何疑問、建議或相關檢舉事宜,煩請直接來信。
: 請勿另行發文討論板務管理事項,違者將直接逕行刪除,並水桶禁言兩週。
: 雖當事人並未另行發文,但卻在他人文章中
: 恣意推文討論板務管理相關事項
: 本板視同違規,裁定 icancancans水桶禁言兩週
先不說我之所以有那些推文,完全是板主自己非法亂刪文於先,
我根本沒錯,錯的是板主自己,一切錯誤都是他起頭的。→ #1CSFDqpF (L_FoodAndDri)
在BBS或PTT的站務板務實務上,
「發文」和「推文」從來就是明確的兩種不同的概念與行為,
這已是站友板友之間的共識與信賴保護,
相信小組長也很清楚這點,
就如基隆板規欲將發文連同規範推文時也必須加註清楚般,
豈容於板規未明確規範下而任由板主「恣意視同」?
板規沒定義明白,本來就是板主自己該「認賠」,
待板規重新補強後才能據以處罰板友而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沒有規定不行做的事,就不能處罰,就可以做,
這是現代文明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守則信條!
既然板規查無明文規定「推文討論板務者禁言兩週」,
則Hongda板主於法無據的對我「恣意懲治」,
才屬違法的濫權行徑!
再者,
依批踢踢最高行政法院法規:
#11PhstD5 (PttLaw)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1348aPLp (SYSOP)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
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足見足證「禁於看板『發文』討論板務」之板規早已牴觸站規而無效!
何況我還是板規根本沒規定的『推文』呢!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
本人完全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板規和站規!
不但違反板規,更加違反站規的,反而才是Hongda板主自己!
肆、不實指控,再度涉嫌偽證!
#1CRhLhil (EatToDie)
※ 引述《Hongda (I will find my way.)》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CPYIeRI
: 推 icancancans:你對待愛人、親人、陌生人的口水都是一視同仁?
: → icancancans:我倒想看看妳男友若知道妳在外面跟網友口水有過"交流"
: → icancancans:回去再跟他接吻不知是什麼表情 XDDDDDDDDDDDDDDDDDDDD
: 當事人來信檢舉 (檢舉內容涉及個人,當事人同意公開檢舉說明內容)
: 檢舉人表示,該板友的用字遣詞
: 是說檢舉人已經在外面口水跟網友交流過,此為無中生有的事
我哪字那句說「已經」了啊?我又在說「誰」了啊?
我沒有說過的話,為何硬要塞進我嘴裡?為何要「無中生有」?
: 推文內容對檢舉人做不實指控,造成檢舉人心理上不舒服
: 本板認同檢舉人之主張,裁定 icancancans水桶禁言兩週
我明明沒有指名道姓,為何有人對號入座,板主就要接受?
既然沒有指名道姓,當事人是誰?檢舉人是誰?誰知道啊!
司法實務上哪個「告訴乃論」的案件,起訴書或判決書,
可以只寫「告訴人」三個字而不用有名有姓據以為憑的?
如果可以這樣,哪個司法官只要看哪個人民不爽,
都能逕自以「告訴人」的名義,讓人民入獄還搞不清楚誰告他的,
這會是什麼樣的世界?
何況Hongda板主已有舉不出物證的前例在案,
(小組長之前請他轉檢舉信到組務備查,到現在毫無作為,可以這樣公然抗命?
看在稍微觸擦組規就動輒得咎而恐遭剝奪申訴權的板友眼裡,不知做何感想?)
如今卻又故態復萌,這次甚至連「人證」都闕如,
板友的程序加實質正義之訴訟權益可以這樣一再被侵犯嗎?
我沒有指名道姓,更沒有指控誰如何,何來指控實不實的問題?
該推文很明顯就是論辯過程中的假設情狀!
縱使有人要對號入座,該內容也完全沒有人身攻擊情事,
只是在順應對方邏輯下的假設情狀,意在反證矛盾而弱化對方論述!
若有人硬要栽贓我不實指控,那該請他去法院告我誹謗!
怎麼會是板主該介入的?哪條站規板規賦予板主有判斷事實真偽的權限?
板主如何知悉真相全貌的?板主又不是全知全能的天神!
若板主判斷我意在描述一個存在情況而非辨證攻防,
那又為何不是相信我的證言,而是採信他的證詞?
如果只因所謂的當事人檢舉人可能是和板主同為某板板友而就選擇相信某人,
一個不看事證卻看人情的板主如何有公正性可言?
重點是板主根本沒有判斷事實真偽的權力與能力!
本人遍查全站找不出有「當事人」或「檢舉人」這兩個帳號的站友或板友,
一個不存在的帳號竟然可以告人而且成立?
請Hongda板主確確實實舉證出是何告發人,以及告發信!
如不確實督促你履行板主所應盡證明被告有罪的程序正義與舉證責任!
只會讓你有僥倖心理可以一犯再犯、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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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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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躲啊~!之前知味房 Taipei Walker 的優惠還要花99元買雜誌、花25元買飲料包裝,
加起來要花124元!還只能用一人、用一次!一模一樣的板規條文,為何沒被劣退水桶?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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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躲啊~!站規明定:對板務有意見者,於「看板」發文!板規抵觸站規者,無效!
Hongda憑什麼凌駕站規?甚至用板規未訂的「推文」強誣陷罪?太上皇無法無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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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cancancans 來自: 123.204.0.97 (10/2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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