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律信箱/吃到飽店不補食材 難構成詐欺
台北周先生問:
最近和朋友去一家標榜吃到飽的火鍋店,招牌廣告、官方網站都說明食材吃到飽,包括冰
淇淋;但是最後冰淇淋已見底,我們一口冰淇淋都沒吃到,向店方反映,店方也不補新貨
,嚴重影響顧客權益。這樣構成詐欺嗎?算是債務不履行嗎?請問該用哪些刑事、民事或
其他法律法條,以訴訟方式爭取我們的權利?
智惟法律事務所律師施怡君答:
刑事方面,火鍋店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恐怕會有問題。因為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
件之一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但火鍋店在冰淇淋見底後未補新貨,是否
一定有騙人金錢的「不法所有」意圖?難以一言斷定。所以主張火鍋店構成刑法詐欺罪較
不容易成立。
民事方面,火鍋店應已構成民法的債務不履行。由於廣告及網站的宣傳內容都會構成火鍋
店對消費者的給付內容,所以在冰淇淋見底後,依所宣傳的「食材吃到飽」,火鍋店應補
上新貨。
火鍋店應補貨卻不補,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周先生可向
火鍋店請求未能品嚐到冰淇淋所生的損害,周先生也可以按民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要求
火鍋店於一定時間內補上新貨,否則即退費。
但是,「沒有品嚐到冰淇淋所生的損害」或「未即時補上冰淇淋應退的費用」,究竟是多
少?難以論斷。所以周先生固然可向火鍋店主張債務不履行,但實際上會面臨「損害」或
「應退之費用」難以量化的問題。
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調解最大的好處是,周
先生可免去舉證及量化損害的困難,而且消保會的調解委員可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企業
也較樂意對消費者賠償。所以小額糾紛不妨善用調解,不僅能免去訴訟的舉證之苦,也較
能快速達成協議獲得賠償(記者張文川整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4/today-so11.htm
所以冰淇淋挖不起來...應該也不能怎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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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裡面只有宅男...
http://www.wretch.cc/blog/hoy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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