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簽約
※ 引述《gifon (能笑是幸福)》之銘言:
: 請問一下喔 我總共有三個問題
: 1、契約不是通常是一式兩正本嗎?
: 我住新竹 但我找的旅行社在台北
: 請問可以先請旅行社寄來嗎?
: 然後兩天內我看完 再親自送回並簽字(就應該寫的都先寫一寫)
: p.s 有規定簽約立字要同時嗎? (不好意思我沒有概念>"<, 爬文好像也沒看到...)
: 一般旅行社...
: 會不會接受這種做法呀?
: 2、很多人說交訂金等於簽約
: 那付訂金的時候 還會有收據嗎?
: 3、我看過國外旅遊訂型化契約總共有36條
: 如果旅行社少附一條 其他事項那一條 這樣是不是有問題呀? 還是這算正常?
: 請他手寫加第36條 是可以算數的吧?
: 以上 謝謝你們看完 ^^
1.是可以的,旅行社合約本身就要一天以上的審閱期,所以可以請他寄給你之後
詳細讀完合約再寄回,但是如果合約內容有問題,你們可以討論是重打一份新的合約
或是約地方碰面直接做更改及簽約的動作。
2.正常來說收了錢就會寫一個收款單,團走完後付完所有款項,
可以跟他要代收轉付的收據,所以付訂金後應該會有一張收款單之外,
記得回來還可以跟他要一張總團費的証明。
3.如果你們當初有協定合約之外的事項,第36條就應該要標記,如每天幾瓶水之類的,
這對你們雙方都比較有保障唷!
這是我在旅行社做事的經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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