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臨時不能參加的違約賠償
依照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書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以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20%。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者,賠償旅遊費用之50%。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0%。
前項各款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但如果您的行程是包機的
那機票就需要照價賠償(因為包機的團體票不能退票!!!)
如果不是包機的話
您就要去計算提出的時間點是與出發日期相差幾天
在依照觀光局的規定下去計算就是您實際要賠償給旅行社的金額
除非該旅行社有辦法證明損失額度超過契約書上的規定額度
你就只需要賠償契約書上的金額就可以了
如有需要幫忙可與我聯繫
請寄站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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