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臨時不能參加的違約賠償

看板Gra-Travels (學生畢業旅行)作者 (Laoag)時間17年前 (2008/10/16 09: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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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書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以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20%。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者,賠償旅遊費用之50%。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0%。 前項各款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但如果您的行程是包機的 那機票就需要照價賠償(因為包機的團體票不能退票!!!) 如果不是包機的話 您就要去計算提出的時間點是與出發日期相差幾天 在依照觀光局的規定下去計算就是您實際要賠償給旅行社的金額 除非該旅行社有辦法證明損失額度超過契約書上的規定額度 你就只需要賠償契約書上的金額就可以了 如有需要幫忙可與我聯繫 請寄站內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33.95
文章代碼(AID): #18zfOt-m (Gra-Tra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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