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共同擔保人的疑問
前幾天有上來發文
在此先謝謝cassine大的解答
那我們現在的情況是已經找到共同擔保人
是我先生的外婆 已與外公離婚 也沒有21歲以下子女
現在與我們同住
也已經在醫院連續工作幾十年 一直有穩定收入來源
我讀了說明書後 有以下疑問想請教各位
1)以我們與外婆同住的狀況來說
我們應該是可以填I-864A的對吧?
所以只要在與sponsor的關係中勾選 其他:外婆
這樣對嗎?
2)以我自己的了解使用I-864A的意思就是
家庭成員願意將自己的收入與sponsor的加在一起 替移民申請人做經濟擔保
那請問外婆的薪資所得與W2上的AGI項是要以什麼當標準?
是跟「我先生的收入加起來」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就好
還是「外婆的收入」要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
又或者只要「超過她自己」household:1的貧窮線
換言之就是共同擔保人的收入資格(^^;;
3)我自己感覺如果符合條件
使用864A好像比較簡單
那各位怎麼看呢?
864跟864A兩者會有很大的差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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