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共同擔保人的疑問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嘴嘴)時間9年前 (2016/06/20 08: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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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上來發文 在此先謝謝cassine大的解答 那我們現在的情況是已經找到共同擔保人 是我先生的外婆 已與外公離婚 也沒有21歲以下子女 現在與我們同住 也已經在醫院連續工作幾十年 一直有穩定收入來源 我讀了說明書後 有以下疑問想請教各位 1)以我們與外婆同住的狀況來說 我們應該是可以填I-864A的對吧? 所以只要在與sponsor的關係中勾選 其他:外婆 這樣對嗎? 2)以我自己的了解使用I-864A的意思就是 家庭成員願意將自己的收入與sponsor的加在一起 替移民申請人做經濟擔保 那請問外婆的薪資所得與W2上的AGI項是要以什麼當標準? 是跟「我先生的收入加起來」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就好 還是「外婆的收入」要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 又或者只要「超過她自己」household:1的貧窮線 換言之就是共同擔保人的收入資格(^^;; 3)我自己感覺如果符合條件 使用864A好像比較簡單 那各位怎麼看呢? 864跟864A兩者會有很大的差異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98.238.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66384174.A.8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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