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姻綠卡問題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BMP)時間9年前 (2017/01/03 15:38), 9年前編輯推噓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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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法院判決指出 基於對美國公民配偶的尊重 不受30/60/90的限制 這個判例是哪一個 有判決書的網站嗎 ※ 引述《bmp212 (BMP)》之銘言: : 從爬文得知 : 法院判決指出 : 公民配偶不受30/60/90限制 : 那有幾種情況 : 1.夫妻原本就認識交往 : 在海外結婚 入境後以公民配偶身分申請I-485 : 2.男女朋友認識交往 : 進入美國後 跟美國公民一方結婚 : 申請I-485 : 3.入境美國後 : 經由介紹跟美國公民結婚 : 申請I-485 : 請問大家 : 1.的情況沒問題就是不受30/60/90限制 : 那2.&3.的情況 : 也都不受30/60/90限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0.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83429098.A.5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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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hoon v. Levy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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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1980年就有的判例 那為什麼很多移民律師網站 建議入境美國必須60天之後才結婚 否則會有移民詐欺的可能 會不會這個判決很少人知道 甚至面談官也不清楚 如果不小心被拒 需要打官司援引這個判例 很多移民律師的解答很多case 入境美國後七天就有結婚意圖 綠卡就被拒了.... ※ 編輯: bmp212 (114.43.160.221), 01/04/2017 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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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建議"任何事情;也有很多律師網站清楚的說明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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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建議60天才遞件,而非60天才結婚;總之有多種不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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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判例不等於黑紙白字的法規條文。30-60-90只是個"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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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這就好像在說「穿著整齊比較不容易被刁難」--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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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大概的說法,這無法保證某人一定不會被刁難,也無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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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員一定不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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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o3mejxn 最後一個推文。那判例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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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義只是他朋友若願意進一步去打官司,那麼打贏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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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算可能較高,如此而已。移民官/處理文件的官員不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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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判例就「絕對不碰」這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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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失敗"的人願意出面講經驗的話,那麼至少可以平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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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The New York Times的移民專欄有登過這類"失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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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你怕/擔心的話就按照標準程序來走。是等了一陣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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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他的美籍老公不用工作家庭兩邊跑,除了工作還得忙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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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家人小孩(上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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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QrJgMw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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