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犯輕罪未被起訴兩次的問題已刪文
第一次那個應該向FBI申請良民證就知道有沒有
如果第一次有在案,綠卡大概就辦不下來了
第二次那個問題就比較複雜???
按照台灣目前的法律 緩起訴並不會寫在良民證上面
但是FBI會不會查出來?就是移民局有沒有能力查出來?
3.距離5年以上輕罪獲得豁免,犯罪發生的時間點必須在目前1996年移民法實施之前
也就是在1996年之前的偷竊行為,可以以此為理由獲得豁免
1997年之後偷竊是屬於終身不得入境的犯罪行為之一
如果採到偷竊地雷要獲得綠卡就必須申請移民豁免I-601
必須是IR類別才能申請豁免
※ 引述《usermanual1 (使用者是什麼??)》之銘言:
: 如題
: 幫親戚詢問
: 其有商店竊盜小物品的行為
: 一次發生在17歲
: (沒有被逮捕或查問,但因為是發生在美國,並不知道有沒有被追查)
: 一次發生在18歲
: (在台灣有被逮捕,被緩起訴後並完成勞動服務)
: 之後經過10年多,當事人已經改過自新,沒有再做任何犯法的行為
: 台灣良民證也是清白的
: 犯法之後也未曾再入境美國,沒有回答過任何關於犯罪歷史的問題,也還沒有按過指紋
: 如果申請綠卡,那麼在表格上背景調查的問題,該如何回答?
: 如果回答緩起訴的那一次,應該會被追問是否是第一次?
: 據了解,未滿18歲且已距五年以上,或者是輕罪,可以獲得豁免
: 但如果有兩次的記錄呢?是否會有大影響
: 親戚本想申請美國的犯罪記錄,來查詢第一次是否有被追查
: 但是沒有SSN且也沒有長期居留過
: 是否不能申請,或是欲蓋彌彰,會引起懷疑?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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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移民法實施之後,很多在台灣來說是很小的罪名都變成終身不得入境美國的理由
例如 偷竊 詐欺 偽造文書 甚至嫖妓 這些是所謂的沒有良好的品德
都是屬於終身不得入境的 但有例外 如果有這些問題需要請律師看怎麼主張例外情況
當然有些美國沒有的罪名,這類犯罪情況就沒問題
當然也不是永遠無法進入美國,如果採到這類罪名的,AIT或使領館不會發給簽證
必須先向美國移民局申請非移民豁免或者移民豁免,通過後才能獲得簽證
非移民豁免的期限只有1年
換句話說,如果有這類問題的人一定是每次要去美國前要花一筆律師費
向移民局申請非移民豁免(理論上都會通過)
然後申請簽證,等到下次要去美國還要再重複申請一次
如果要移民,就需要申請I-601移民豁免,但是能豁免的類別只有IR-1公民父母或者公民配偶
通過才能獲得綠卡
你親戚的案子看能不能閃過,反正良民證上沒有,但是FBI有沒有能力查出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忘了說一點,偷竊這一類的罪名不得入境有例外情況,必須是初犯,遭指控的刑期在一年以下
一般說來,這都建議諮詢美國移民律師,能不能主張是例外情況而不受終身不得入境影響
但最主要是沒被抓到那次不能有案底,去申請良民證看看吧
※ 編輯: Newsancai (114.43.188.251 臺灣), 06/14/2019 11:15:22
※ 編輯: Newsancai (114.43.188.251 臺灣), 06/14/2019 1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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